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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2017年度退伍士兵的退役金发放的标准是什么?
写信时间:
Nov 9, 2017 11:32:55 PM
内容:
尊敬的领导你好: 我是2017年退役士兵的其中一名,我想咨询一下政府和领导,退役金是按什么标准发放的。
办理部门:
回复时间:
Dec 4, 2017 11:18:33 AM
回复内容:
你好:经向县民政局退伍办工作人员咨询,现将发放标准相关文件提供如下:   豫民文〔2013〕118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有关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6日 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需要,扶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规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参务〔2011〕3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补助是指由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专项用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全省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经费发放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济补助经费安排和下达,对经费实施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数据统计和上报,负责退役士兵安置方式资格审查,具体经费发放。 第三条 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并经审查档案合格同意接收后,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由部队发给退役金的,方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 第二章 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凡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   第五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标准为: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现役1年补助1000元。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六条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总体负担三分之一,并根据市县财力及兵员情况分类补助。郑州市、济源市、洛阳市、焦作市、三门峡市、鹤壁市为一类地区,省财政按照义务兵服役期内每人每年1000元进行补助;新乡市、安阳市、平顶山市、许昌市、漯河市为二类地区,省财政按照义务兵服役期内每人每年1300元进行补助;驻马店市、南阳市、商丘市、周口市、开封市、濮阳市、信阳市为三类地区,省财政按照义务兵服役期内每人每年1600元进行补助。省财政直管县(市)在所在省辖市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义务兵服役期内每人每年增加300元进行补助。其余部分和士官补助部分由安置地市县财政负担,市县负担比例由省辖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 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八条 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第三章 发放程序 第九条 符合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后30日内,由本人提出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并填写《××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审批表》(样表附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审核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合格后给予发放。并制作填写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花名册,经退役士兵本人签字后存档备案。2011年、2012年冬季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各地要于今年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第十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将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情况上报至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省民政厅每年7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供下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计划,并按照省经济补助经费标准拟制下年度省经济补助经费预算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年度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省经费补助标准、财政承担比例和当地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报批本地下年度经济补助经费预算方案。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纳入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补助经费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发放到人的管理使用原则,由市县民政部门按照实际开支数编报决算,列入当年退役士兵“安置费”科目下“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项目,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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