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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3-04-18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保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定,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焦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焦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武陟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的干旱、风雹、洪涝、地震等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地方为主,上级补助为辅。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生产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因灾死亡等于或大于10人或受伤超过30人的;
      2.2 倒塌民房1000间以上;
      2.3 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
      2.4 农作物绝收面积占当年播种面积的5%以上;
      2.5 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县上年度生产总值1%以上;
      2.6 中央、省、市领导特别关注的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县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县长为组长的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民政、财政、发改委、农业、林业、水利、卫生、电业、交通、监察、审计、地方武装部等单位组成。各乡镇也成立相应的组织,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一把手负总责。
      3.2 武陟县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主管救灾工作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下设灾情评估组、救援和转移安置组、工程抢险组、灾民生活物资保障组、治安保卫组、医疗卫生组、恢复重建组7个工作组,具体负责各项抢险任务落实。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救济工作。
      3.3 组织指挥体系任务分工
      县救灾应急指挥部:实施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调动、整合救灾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救灾应急措施,决定请求上级支援;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调动武警中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工作。
      县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掌握和上报灾害信息;传达救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根据需要组建工作组;协调指导救灾工作,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制定救灾政策和措施;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县救灾应急指挥部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灾情评估组:民政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气象局、科技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负责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负责对灾害损失以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
救援和转移安置组:武警中队、县水利局、民政局、河务一局、河务二局。负责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国家重要财产。
      工程抢险组:武警中队、县人防办、水利局、河务一局、河务二局、交通局、建委、新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电业局。负责水利、电力、通讯、供水、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和抢修。
      灾民生活物资保障组:财政局、民政局、粮食局、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等生活物资保障。
      治安保卫组:公安局、武警中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卫生组: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提供必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负责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
      恢复重建组: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河务一局、河务二局、发改委、人防办、交通局、建委、国土资源局、教育局、新联通公司、电业局、扶贫办、农发行、地税局。负责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中、小学校舍;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广电中心。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
      3.4 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进行救灾款物的筹措以及救灾款物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负责灾民转移安置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检查督促受灾地区救灾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救灾救济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抗灾、救灾意识。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预算;负责救灾资金拨付,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做好灾区税收减免工作;做好救灾款物财政监督。
      县发改委: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特、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水利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抢险工作;做好水情、汛情、旱情的预报和监测;做好主要河流、水渠、水库的水资源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指导灾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做好灾区农用物资的供应;做好灾区动植物病的防治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森林防火、防虫工作;负责指导帮助灾后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负责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负责灾后道路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建委:负责城镇规划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工程设施和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伤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的管理使用;确保灾区群众有病能医,不发生大的疫情。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防病治病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县教育局:负责转移安置受灾学生;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确保灾区学生不因灾辍学。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巡查、预报、速报等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灾区群众的经济收入。
      县监察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在救灾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党员干部和公务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妨碍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
      县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纠正,保证救灾款物及时足额到位。
      县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做好开仓借粮工作。
      县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及时通报灾害天气实况,提出应对建议;针对干旱、森林火灾和冰雹等灾害组织开展人工增雨、灭火、消雹作业,为防灾抗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县统计局:认真、准确、及时做好各种灾情统计工作的指导。
      县地税局:按政策规定做好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活动的税收减免工作。
      县扶贫办:负责组织全县各界对农村灾区开展社会扶贫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县灾后对口扶贫情况,加大对灾区扶贫开发项目的资金投入,及时通报农村贫困的标准和数据。
      县农发行:负责灾后重建贷款资金安排工作。
      县电业局、新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通讯设施的抢修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广电中心:积极配合救灾工作,把握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各项救灾工作;及时按照指挥部要求,向公众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稳定灾区社会秩序。
      县武警中队: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上级财政补助为辅,社会捐赠为补充。
      4.1.1 地方财政列支:县、乡二级财政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本级救灾预备资金(财政1708预算科目),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救济以及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在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民政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及分配方案,财政、民政部门将款逐级拨付灾区。
      4.1.2 上级拨款:视灾害的严重程度和灾害的发展,向上级提出增拨救灾款的申请,必要时组团赴市进省进行专题汇报。
      4.1.3 社会捐赠: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介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为灾区人民捐赠款物。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4.2 应急救灾物资保障
      4.2.1 食品保障:乡镇要启用本级救灾预备资金,设置相对固定的食品供应点,并与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厂家签订灾后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协议。灾害降临预报发布后,各食品供应点应安排一定数量的馒头、方便面、饼干、罐头、矿泉水等主副食品供应灾民。
      4.2.2 粮食保障:县、乡两级要在粮食主管部门指定的粮食仓库存储一定数量的可用粮食。本预案启动后,待指挥部批准后将粮食发往灾区。
      4.2.3 衣被和救生物品保障:县级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用本级救灾预备资金购置棉被、棉衣、日用品、帐篷等日常急需物品和救生衣、冲锋舟等急救器材,做到常备不懈。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4.3.1 建立健全县、乡两级救灾微机网络。固定救灾微机,固定救灾微机操作人员,确保救灾网络畅通。
      4.3.2 建立成员单位和县、乡两级救灾工作人员电话联络制度。救灾工作人员电话保持24小时开机,救灾值班电话、传真机保持24小时开启。
      4.4 救灾装备准备
      各成员单位和县、乡两级明确救灾车辆,并进行统一登记,进行职能分工。
      4.5 人力资源准备
      抢险救灾人员的组成。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紧急救援队伍。救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本部门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紧急救援队,结合专业特点,指定用于紧急救援的专业设备,对医疗、电力、通讯、机械施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救援知识培训,灾害发生后立即组织起来,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多发灾害的特点,建立非专业的基层灾害救助快速反应队。灾害发生后,作为第一营救人员,对灾民提供紧急救助。加强对公众的救援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自救和互救能力。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重大灾害由县救灾应急指挥部协调武警中队、公安局、卫生局及红十字会参加抢救伤病员。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2 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3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6.4 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气象、科技、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灾害预报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预警联系机制,加强灾前监测、预报,及时、准确预报自然灾害。一旦发现前兆,及时上报同级政府,同时抄送民政部门。
根据灾情与发展态势,及时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5.2 灾情信息管理
      5.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民政局对于本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部门。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乡镇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级民政部门上报,县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在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乡镇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民政部门报告。县民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当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含乡镇灾情数据)向县政府和市民政部门报告。

6 应急响应

      灾害救助坚持“以地方政府为主,上级补助为辅”的原则。灾害发生后,乡、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县设定三个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风雹、洪涝、地震、雪灾等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1.2 启动程序
      救灾应急指挥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风雹、洪涝、地震、雪灾等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2.2 启动程序
      救灾应急指挥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组织领导。
      应急指挥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财政部门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落实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救灾应急指挥部,按照组织体系职能小组分工,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2.转移安置。
      (1)发生重特大灾情和险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已受到严重威胁,必须迅速将受灾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根据受灾范围和涉及人口,由指挥长通过电话、广播等方式或现场下达转移命令,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乡镇在接到命令后,要立即通过上门动员、发放警报或广播向灾民发出转移指令。同时迅速确定安全转移线路,组织调用运输车辆,并按照优先照顾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原则将灾民运送到安置地点,12小时内将脱险群众基本安置就绪,做好食物、衣被、药品等灾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2)临时安置主要采取分散安置(投亲靠友或群众互助)和集中安置(调剂空房、搭建临时住房或帐篷)两种方式。集中安置灾民,必须选择在地势开阔平坦,供水、供电有保障,灾民有安全感的地方安置。并及时做好灾民情况登记,了解灾民生活面临的主要困难,为上级确定支援重建提供依据。
      3.生活救助。
      (1)通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和调运及搭建帐篷或简易棚等方式,确保被转移群众有临时住所。
      (2)为灾民提供方便食品、粮食、蔬菜等,保证灾民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突发性灾害造成灾民无家可归时,在灾后4小时内,县级设置的食品供应点按每人每天0.75千克主食(馒头、大米饭、方便面、饼干等),部分副食(3瓶罐头、3袋咸菜等),3.5千克饮用水(开水、纯净水、矿泉水)等必需品供应灾民。待灾民能够自行解决饮食问题后,各食品供应点到县民政部门结算。
      对因灾缺粮且无自救能力的灾民,乡、村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需口粮救济人口和需救济粮数量。需救济数量以缺粮人口每人每天0.5千克贸易粮计算,扣除现有口粮后,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的粮食短缺数量。县民政部门根据掌握的灾情,动用本级储备,研究初步分配方案,3日内上报,经县政府审查同意,5日内由民政部门行文下发各乡(镇)。
      (3)为缺少衣被的灾民提供衣被、燃料等,保障灾民的取暖。对因灾缺少衣被的群众,要及时实施衣被救济。遇险群众妥善安置后,乡、村两级要及时调查统计需衣被救济的人数,进行登记造册。灾后4小时内,灾民生活物资保障组要从县救灾物资储备库紧急调运衣被,灾区政府也要组织部分衣被进行救济。
      (4)保证有伤病的灾民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根据灾情分布形势,医疗卫生组要迅速调剂全县医疗救护力量,在灾后4小时内初步建立起伤员救治网络,紧急救治伤员。灾后24小时内派出防疫队进入指定区域,监察、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疫情调查,根据核实后的灾情数据,制定灾民医疗救助方案,报经县救灾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政府决定终止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风雹、洪涝、地震、雪灾等一般自然灾害。
      6.3.2 启动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各乡镇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7.1.2 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 会同财政部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一卡通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突发性灾害灾情稳定后,县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倒房恢复、重建坚持连片建房和分散恢复相结合。成立恢复重建领导小组,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以民政部门为主,土地、财政等部门参加,对建房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各级政府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分级负责,分级包干,签订责任书,任务到人,使此项工作层层有人抓,户户有人管。为保证灾民在严冬到来前搬进新居,要采取以自筹为主,通过自行借贷、亲友帮助、社会互助并辅以政府救助等方式筹集建房资金。对相对集中成片兴建灾民新村,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科学选址,统一规划,尽快组织灾民建房。
      7.2.2 县救灾应急指挥部向受灾乡镇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救灾资金下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2.3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
      7.2.4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和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