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武陟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县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地方标准及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县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乡镇林站的建设和管理。
(八)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县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
(九)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县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县级林业资金,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一)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等事项。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