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迎接省农民负担检查工作会议”后,我中心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班子和相关职能股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领导讲话和相关文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研究部署对根据农民要求试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具体做法。 一、按照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关于“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相关规定,村民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住房平面图等相关材料。 二、对符合上述要求的,房屋登记部门只按规定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