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4〕14号
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全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
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调动全县人民投身新兴中等城市和美丽武陟建设的积极性,全面加快武陟经济社会发展,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表彰范围。近年来,在我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企业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行各业的劳动者。武陟县“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已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一般不再推荐。
(二)名额分配。拟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50名;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产业(系统)职工人数、农业人口以及经济发展情况并适当考虑地区间平衡的原则进行分配名额。
二、评选条件
评选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勇于奉献,开拓创新,在新兴中等城市和美丽武陟建设等全县性中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科技创新、技术进步、节能减排,促进企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创造一流业绩,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为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事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增进民族团结、防止重大事故、抗击重大灾情疫情、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审机构
为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县人民政府成立武陟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秦迎军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主任:王治涛 县总工会主席
辛明景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 敏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
马国斌 县农业局局长
委 员:王立勇 县委宣传部纪检员、主任科员
温艳粉 县监察局副局长
侯黎明 县总工会副主席
李慈祥 县农业局主任科员
张小保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科员
祁同治 县财政局副局长
荆长林 县委群众工作部副部长
黄保民 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吴长路 县安监局副局长
李合恺 县科技局副局长
李香清 县计生协会副会长
何永涛 公务员管理办公室主任
刘保锋 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科员
刘继红 县审计局副主任科员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负责日常工作。侯黎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从县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抽调。
四、评选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须经单位民主推荐产生,职工候选人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农民候选人须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被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或相关材料、民主推荐情况一并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单位及有关系统认真审核候选人的先进事迹及相关材料,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三)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单位及有关系统认真审核后,确定候选人并报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四)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认真审核候选人的先进事迹及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审定,并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我县主要报纸或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候选人员名单审议确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程序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并及时报送材料。
(二)严把评选关口。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各评选单位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突出基层一线。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优先考虑一线职工、农民和科技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农民所占比例不低于评选总数的50%,科教人员应占20%,主要负责人不超过15%,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要注重推荐民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下岗职工创业的先进典型,注重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劳动者都占有适当的比例。
(四)严肃评选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对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企业推荐负责人的,须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环保、人口计生、安全生产监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意见;机关事业单位推荐干部候选人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人口计生等部门意见。凡企业未组建工会,未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书,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和工会经费,两年来发生伤亡事故的,该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评选。
201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