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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14〕9号 关于转发武陟县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4年04月02日    点击量: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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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14〕9号


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武陟县普通住房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武陟县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标准》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3月4日

 


武陟县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标准
(县地税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102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武陟县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标准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房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纳税人建造普通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3436元/平方米以下。
  三、本标准自2014年3月4日起执行,2013年3月20日印发的《武陟县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标准》(武政办〔2013〕8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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