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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2013〕22号 关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时间:2013年09月24日    点击量:7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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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2013〕22号


武陟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
工作机制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2〕175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焦政文〔2013〕66号)精神,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治理纠正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建立完善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持续深化打非治违工作,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重在继承发展、持续提升,重在落实责任、完善体系,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打击、企业自查自纠、社会积极参与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我县建设新兴中等城市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长效机制,推进全县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持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治理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确保“三提三减一避免”(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执法水平,减少事故起数、减少伤亡人数、减少财产损失,避免重特大事故)工作目标全面实现,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职责分工
  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工作机制,打非工作主要由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负责,治违工作主要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一)县乡政府职责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本级直接管辖的案件、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下级上报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本辖区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制止、监督和报告,以及配合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案件查处等工作。
  (二)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牵头负责分管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公安部门牵头,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等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以及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公路建设工程、水上交通和道路客货运输等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依法打击查处非法违法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以及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冶金企业领域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煤炭经营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城镇燃气、加气站等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商务部门牵头,负责成品油经营市场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校车安全、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舍校园安全以及校外托管机构等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质监部门牵头,负责特种设备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工商部门牵头,负责依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打击取缔工作。
  其他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牵头负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治理纠正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负总责。
  (四)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作用,及时排查、制止、监督和报告本辖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无证无照小矿点、小包工队、家庭小作坊等。
  高等院校的打非治违工作由本单位负责,由辖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督查落实。
  四、打击治理重点
  (一)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批准,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相关许可、批准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者证照失效后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超许可、批准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4、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
  5、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6、相关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后,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7、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8、被依法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9、其他非法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2、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
  3、交通运输行业超速、超载、超限及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的,烟花爆竹违规储存、运输、经营、零售行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使用与维护、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监测监控、危险工艺未按规定实现自动控制的,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转包、拆分工程项目的;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以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5、安全距离不足、安全通道不畅的;
  6、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或者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
  7、生产工艺系统、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护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检验及维护保养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
  8、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
  9、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10、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
  11、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重点治理纠正的违规违章行为。违规违章行为,是指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企业制度、操作规程,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或者作业规程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修订完善的;
  2、领导班子成员未按照规定现场带班的;
  3、日常巡查检查制度不落实,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4、现场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的;
  5、现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征兆不及时处置的;
  6、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
  7、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五、工作机制和制度
  (一)逐级排查检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车间班组日巡查、企业周自查制度,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要立即制止;发现事故征兆,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必要时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原则予以整改。
  建立打非治违工作乡、村两级月排查、县级月督查制度,及时发现非法、违法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月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建设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确保做到不留盲点、不留死角。
  (二)上下联动执法机制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打非治违上下联动执法机制,加强现场处置、案件查办和业务监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违法行为,要予以制止,加强现场监管,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各相关部门对执法检查和工作督查中发现的案件以及群众举报、下级报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报告。属本级、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组织执法人员予以核实,依法查处;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上报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需要联合执法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县政府;需要对非法、违法企业实施关闭措施的案件,要依法报请县政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跟踪督办,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案件抽查、跟踪督办等。
  (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县政府建立打非治违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跨行业、跨区域非法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规行为的,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
  各有关部门对需要联合执法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将组织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因存在非法、违法行为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建设而需要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对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注销其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对存在非法和严重违法行为且不按照规定予以治理整改的企业实施“黑名单”制度,由县安监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金融等部门1年内限制其新增项目的核准、用地审批、银行贷款、证券融资等。
  (四)联席会议制度
  县政府安委会及乡级安管办要建立打非治违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制度,协商会审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和电力供应等问题。
  (五)信息报告制度
  建立打非治违工作零报告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辖区内打非治违工作情况,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县政府安委会进行书面报告。
  (六)举报奖励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县、乡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打非治违工作举报奖励制度,制定奖励办法,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对举报人予以保护;举报属实的,要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七)考核机制
  县政府建立打非治违工作考核机制,将打非治违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执法队伍,完善执法装备,保证执法经费,严格目标考核,确保打非治违工作取得成效。
  (八)责任追究制度
  县政府建立打非治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打非治违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领导不重视、组织不得力、查处不及时、处置不到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部门,由县政府安委会组织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排查处置不到位、不彻底,或上级交办和群众举报案件,经查实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由县政府安委会进行通报批评;一年内被通报批评累计达2次的,取消年度安全生产评先资格。对应当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和关闭措施而不依法实施的,或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引发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责任倒查,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负主要责任的单位及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组织、参与、支持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以及阻挠、干涉打非治违工作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具体负责打非治违综合协调、督导考核等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打非治违工作的领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负总责,亲力亲为,靠前指挥,确保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深入推进,取得实效;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严格工作措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打非工作痕迹管理,建立工作台账,详细登记排查人、排查时间、排查区域、排查结果、整治结果,确保排查情况可查询,整治情况有记录;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按照定责任单位、定包案领导、定实施干部、定完成期限、定打击标准的“五定”要求,第一时间依法实施强制管控,及时取缔关闭或治理整顿到位,并定期组织巡查督办,严防死灰复燃。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黑后台”和“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打非治违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及时向社会公布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主动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举报非法违法行为。
  (四)强化投入保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专项安排打非治违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安全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20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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