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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2013〕3号 关于印发武陟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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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2013〕3号


武 陟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武陟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武陟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6日

 


武陟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改制企业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和绩效考评制度,确保国有资本健康运营,实现增值保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县财政国资部门主管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手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及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对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要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按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一年一度的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各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国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规定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及财力状况等制定。
第十条    资产配置由县政府审批,财政国资部门审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各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等,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二)财政国资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各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核、报批;
(三)经批准审核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四)对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县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国资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各单位对使用项目经费购置财政国资部门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相关材料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各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各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是指各单位依法将所控制和管理的国有资产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让给经营者经营使用,并取得相应国有资产收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对外出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出租、出借等。
第十七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行为,由县财政国资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规范有偿使用权,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有偿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的日常使用行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各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经营活动的,应按规定申请办理报批手续。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批;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二)办理出租、出借手续的,应当向县财政国资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函;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3.出租、出借的房屋和土地等,应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
4.其他相关资料。
(三)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申请函;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投资、合资、对外担保等草拟的协议或合同;
4.资产价值证明;
5.合作、合资方资信、经营能力情况说明;
6.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7.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中,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必须经财政国资部门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有偿使用时,由县财政国资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实施市场化运作,对依法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依法采取邀标等方式进行,并做为第三方参与合同签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期限、付款方式、条款的制定等事项。财政国资部门没有做为第三方参与合同签订的视无效合同。单位已对外签订合同的,租赁和出借合同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期限。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交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按非税收入专户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用途的,应向县财政国资部门申报备案,并办理变更或终止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出售、转让、调拨、置换、捐赠、报废、报损、折迁等。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变更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不能正常使用或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省、市以及县政府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程序
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一)资产有偿处置
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拆迁、报损、报废的资产等),按以下程序办理:
1、审批:对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资产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批。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财政国资部门审批,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国资部门报请县政府审批。
对交通工具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对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空调、家具以及其他办公用品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2、评估:由县国资办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单位自行评估的,不予认可。对已失去评估价值的资产,可不再委托中介机构评估,采用市场价方式变现资产。
3、交易: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实行进场交易。
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的报废由财政国资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指定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回收处置,残值收入上缴国库。
资产的交易底价由县财政国资部门按照资产评估报告确定,委托资产交易机构挂牌交易。
成交确认后,拍卖交易机构应督促资产受让方按成交确认价格在规定时间内与财政国资部门签订合同,并督促受让方将成交金额及时上缴合同中指定的财政专户。
财政国资部门在收到受让方缴款的有关凭证后,及时与受让方办理资产交割手续,并督促受让方按合同要求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涉及产权过户的职能部门应按照成交确认书和竟买合同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没有成交确认书和竞买合同的,应当持县国资办国有资产划拨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过户手续。
4、账务处理:各单位凭《成交确认书》和财政国资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通知函》,协助资产受让方办理资产产权过户手续,并及时填报《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表》到县财政服务中心办理账务增减手续。没有纳入县财政服务中心核算的单位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务。
(二)资产无偿处置
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县政府有权进行调配、调剂、无偿划拨或者有偿转让。
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经县国资办与主管部门协商,报县政府批准后,可无偿调剂使用,调出、调入单位均按调出单位的国有资产账面原价减账、入账。
因机构改革撤并单位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登记造册,县财政国资部门清查核实,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资料由主管部门妥善管理,维护资产完整。
临时机构撤销后,原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对其全部资产进行登记造册,移交县国资办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由县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处置收入超过1万元的,资产占用单位确需购买新的资产时,可向县政府申请返还处置款;报废资产残值收入不再返还。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每年应当不少于一次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账实是否相符、资产处置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县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国资部门通报,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各单位没有按照本办法处置资产,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和省市专项工作要求或县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实施重大改革或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县财政国资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到财政国资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国资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各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六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各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国资部门或县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复,经财政国资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由财政国资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记大过处分和相应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管部门在配置所属部门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国资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四十一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国资部门按照相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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