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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盔一带】骑车不戴头盔,发生事故头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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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23年12月01日
点击量: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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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1日16时许,郭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武陟县沁河桥西大堤由南向北行驶超车时,与同方向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由于张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造成其头部受轻伤。郭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超车时未保持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未靠路边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郭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温馨提示:骑乘电动车出行时,一定要自觉佩戴好安全头盔,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做到知法守法,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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