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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21〕26号 关于印发《武陟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1年11月26日    点击量:27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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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202126

 

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陟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武陟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1117

 

 

武陟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

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焦办〔20217号)和焦作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通知》(焦2021131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以下简称社会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按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要求,社会救助行政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做到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合理有效分离,强化县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扩大乡镇(街道)审批权限,规范动态管理和监督运行程序,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放、管、服结合,对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审批事项,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做到权责统一,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便民利民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创新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救助环境。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乡镇(街道)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社会救助运作机制。

三、工作职责

(一)县民政局职责

1.拟定全县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实施;

2.编制社会救助资金需求计划,协调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并按时发放;

3.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适时开展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业务培训、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宣传和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5.组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6.定期检查乡镇(街道)委托审批行为;

7.负责县级社会救助政务公开,社会救助数据的统计汇总及上报;

8.做好社会救助相关的政策咨询、信访件的转办和督办工作;

9.按照省、市民政部门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完成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二)乡镇(街道)职责

1.履行社会救助信息核对、受理、调查评估、审核审批、公开公示、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职责,同步更新完善民政社会救助业务平台审核审批数据,确保社会救助资金按时发放;

2.负责社会救助统计报表、档案管理和近亲属备案工作;

3.建立和完善收入评估标准;

4.指导村(居)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5.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动态管理工作;

6.负责救助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承办社会救助投诉、信访的查实、回复工作

7.按需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8.按照县民政局要求完成社会救助相关事务。

(三)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1.协助乡镇(街道)受理救助申请,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2.协助并会同乡镇(街道)调查人员开展入户核查和核算家庭收入等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工作;

3.落实主动发现机制,积极为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提供代办和帮办服务;

4.了解社会救助家庭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动情况及时上报乡镇(街道);

5.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公示;

6.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解释,做好群众信访维稳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职责

根据提供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生活成员户籍、房产、车辆、工商登记、公积金、退休金、医疗、教育等信息配合核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符合条件的实际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诚信承诺书,并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授权并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与民政干部及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填写低保近亲属备案表。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乡镇(街道)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工作。调查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第三方评估或提请县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三)审核确认。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乡镇(街道)民政提供相关证材料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复查

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通过乡镇(街道)宣传栏(电子屏)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拟保障人口、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确认为符合救助对象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与初审意见一致的,乡镇(街道)直接确认;民主评议结果与初审意见不一致的,乡镇(街道)不予确认,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报县级民政局备案。

(四)告知公示。乡镇(街道)对审核确认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所在村()进行长期公示,并将审核确认文件、对象花名册和月报表于当月20日前报送县民政局备案。

(五)县级备案管理。县民政局结合民政社会救助业务平台数据,对乡镇(街道)报送的花名册和月报表进行备案审查。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社会救助政策准确落实。

(六)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供养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到低保、特困供养人员账户,集中供养金直接划拨到供养机构;临时救助资金由乡镇(街道)从备用金中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

五、动态管理和档案管理

(一)动态管理

1.乡镇(街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类别和特困人员的复核时限要求,按时组织开展复核。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对象,每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档次。县民政局做好对象抽查等相关工作。

2.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家庭,乡镇(街道)根据其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办理认定、变更、注销等业务。

(二)档案管理

1.审批类档案:乡镇(街道)统一建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审批表、书面申请、居民家庭信息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调查评估表等相关材料要统一归档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2.管理类档案: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分别归档管理。

3.以上两类档案要建立电子档案,留存备查。电子档案主要以民政社会救助业务平台为基础,按要求准确、完整录入社会救助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

(三)民政业务平台操作

乡镇(街道)需在民政社会救助业务平台完成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业务。

1.每月15日前,乡镇(街道)完成平台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变更业务的审核审批;

2.每月18日前,乡镇(街道)完成平台数据核对并上报县民政局,平台数据与救助花名册数据一致;

3.县民政局核查社会救助数据无误后汇总救助资金发放台账县财政局审核,救助资金通过代发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将社会救助审批委托下放事项工作作为服务民生的重要任务配足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满足工作需要,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和社会救助审批委托下放提供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履行职责。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社会救助标准和政策程序,依法行使审核审批权力,依法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县民政局在社会救助审批权委托下放后要加强事中事后指导监,全力支持配合乡镇(街道)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大社会救助政策落实监管力度关系保、人情保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等干扰社会救助管理秩序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武陟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

乡镇(街道)操作细则

2.武陟县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下放

乡镇(街道)操作细则

3.武陟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

乡镇(街道)操作细

 

 

 

 

 

 

 

 

附件1

 

武陟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

乡镇(街道)操作细则

 

为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92号)《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和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申请审核办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享受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具有本县户籍居住证登记地在本县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

(二)受理申请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登记地乡镇(街道)最低生活保障经办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其他证明家庭成员属性资料;

2婚姻状况材料:婚姻状况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夫妻离异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能力证明材料:因病残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有关部门进行劳动能力认定、鉴定,提供劳动能力认定证明(提供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病例)

4赡抚养关系证明材料:有子女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全部子女户口证明及收入证明;

5超过义务教育年龄段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材料;

6因病、因残、因学刚性支出缴费单据

2.城乡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可采取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点受理困难群众申请的方法将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工作延伸到村(居)民委员会一级。

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街道)应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审核确认

申请人履行授权核查收入、财产、支出等家庭经济况的相关手续,由乡镇(街道)提交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后,在申请对象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确认为保障对象并在村(居)进行长期公示。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与初审意见一致的,乡镇(街道)直接确认;民主评议结果与初审结果不一致的,乡镇(街道)不予确认,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报县级民政局备案。

资金发放

乡镇(街道)要于每月10日前向县民政局提交当月低保对象名册和拟发低保金数额清单(书面和网络并行)县民政局将纸质发放材料与管理系统中的发放数据及时随机比对核实,向财政部门提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册和拟发放救助金数额,按月通过银行足额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账户。

抽查

县民政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审批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监管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每年新增对象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核实,防止出现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或虚报冒领等行为发生。

四、其他规定

)分类施保

在低保审批认定过程中,按照城乡低保对象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及低保家庭成员构成情况实行多层次保障标准和多种类保障措施,对低保对象中有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特别照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ABC三档保障其中,A类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为重点保障户;B类为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为基本保障户;C类为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为一般保障户。

(二)动态管理

根据保障对象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劳动能力等情况定期进行复核、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并按照要求及时予以公示。

 

 

 

 

 

 

 

 

附件2

 

武陟县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下放

乡镇(街道)操作细则

 

为规范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根据《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焦办〔20217号)、《焦作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通知》(焦民2021131号)精神,通过优化审核确认程序,为达到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的目标,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具有本县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申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具体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有义务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学生证明等身份证明;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疾病证明书(病历)等无劳动能力证明;

3)本人签署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及授权承诺书;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证明。

申请人应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及授权承诺书上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街道)应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二)审核确认

1.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人授权核查收入、财产、支出等经济状况相关手续后,由乡镇(街道)提交县民政局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核对报告严格做到一事一用,严禁将核对报告交给当事人,切实保护好个人隐私权。核对对象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乡镇(街道)再次提交县民政局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

2.组织入户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后,乡镇(街道)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

3.第三方评估、审核意见公示。

乡镇(街道)确定拟新增特困人员,书面形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及赡养、抚养、扶养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入户调查(第三方评估)结果等,对申请人是否给予救助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及时予以确认公示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与初审意见一致的,乡镇(街道)直接确认;民主评议结果与初审意见不一致的,乡镇(街道)不予确认,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三)确认公布

对确认的特困人员,乡镇(街道)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将特困人员名单申请、调查核实等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

二、监督抽查

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的监管,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对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和照料护理标准档次进行随机抽查核实,防止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或虚报冒领等行为。

三、资金发放

县民政局按照乡镇(街道)上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数额,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并按月通过银行足额拨付到对象账户。

四、其他规定

一)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六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六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二)动态管理

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特困人员,每年核查1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时,本人、照料护理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县民政局,并协助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生活自理能力复核,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三)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街道)在其所在村(居)委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附件3

 

武陟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

乡镇(街道)操作细则

 

为规范临时救助审批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依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201447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焦办〔20217号)、《焦作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通知》(焦民2021131精神,通过优化简化程序,达到加强临时救助时效的目标,特制定本操细则

一、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适用于本地户籍和困难发生在本地且持有本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家庭和个人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标准

1.救助标准及限额临时救助设置封顶线家庭人均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召开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议事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2.支出型临时救助:重特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ABC类对象按照上级规定执行;D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超出部分给予10%-30%的救助。

3.就学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AB类对象按照上级规定执行;C类对象按照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救助。接受义务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的,根据申请临时救助提供的刚性支出教育费用,AB类对象按照刚性支出费用的60%比例进行救助;C类对象按照刚性支出费用的30%比例进行救助。

4.其他临时救助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按照城市低保月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救助。

、审批程序

支出型常规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3倍的乡镇(街道)直接审批,并报民政局备案。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3倍的乡镇(街道)受理审核民政局负责审批。

乡镇(街道)审批的临时救助,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民政局负责审批的临时救助,按照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规定程序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急难型紧急救助程序

对于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急难型临时救助,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乡镇(街道)应先行救助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救助金额度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3乡镇(街道)直接审批,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3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方式,确保首次救助款物24小时内到位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其余临时救助金紧急情况缓解救助对象要配合乡镇(街道)、县民政局按程序规定补齐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相关审核审批手续证明材料。如当事人死亡或失联等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乡镇(街道)或民政局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通过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补齐的材料类别。

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不得重复救助对于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对象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



        相关文件:《武陟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武政办〔2021〕26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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