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我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尽快调整“禁煤区”有关事项的函》(豫环函〔2019〕201号)和《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关于尽快调整“禁煤区”有关事项的函》(焦环攻坚办函〔2019〕92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双替代”、集中供热等工作实际,现就扩大我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具体范围是:县城龙源路以南、文化路以北、迎宾大道以西、西苑大道以东(车管所门口),范围内居民户共约5.4万户。该区域主要包括木城办事处、木栾办事处、龙泉办事处、龙源办事处相关村街以及其在此范围内的各类住宅楼居住户。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不含集中供热、电厂锅炉燃煤以及工业企业原料煤)。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工作措施
(一)“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 35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各类工业炉窑、餐饮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以及工业企业原料煤除外)的单位,应当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具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二)“禁燃区”内3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实现超低排放(在基准含氧量9%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对不能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燃煤锅炉,依法依规实行停产、拆除措施。火电、热电企业燃煤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使用的燃煤质量应符合国家、省相关商品煤质量管理要求。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四、工作要求
有关乡镇办事处具体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发改委牵头负责武陟县“电代煤”“气代煤”供暖工作方案的制定、气源保障和电力供需平衡协调、电价落实和气价的调整落实工作。县环保局负责“禁燃区”的划定,确保禁燃区边界准确清晰;负责各类清洁供暖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管等工作。县科工局负责洁净型煤生产中心和配送网点的撤并退出工作,抓好“禁燃区”内洁净型煤生产中心及配送网点取缔工作;推动在非集中供暖区域和非“双替代”整体推进区域外,实施洁净型煤过渡供暖,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散煤产销用环节监管治理等,确保“禁燃区”内散煤(含洁净型煤)“清零”;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领域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采暖炉灶、燃具、电取暖设备、热泵等清洁采暖产品。县住建局牵头负责推进集中供热改造、全县电供暖和天然气供暖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指导规范我县建立质量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抓好天然气相关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县交通局牵头负责加强散煤运输环节监管执法,对辖区进出城主路口和城区主干道、县乡主路开展高频次、高密度执法检查,严防不符合规定的散煤运输车辆绕行进入“禁燃区”。县公安局配合交通局做好散煤运输环节监管执法,负责打击散煤治理中违法犯罪行为。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落实变电站、天然气储气设施等新增用地指标协调等,确保“双替代”工程用地需求。县城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散煤禁烧工作。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武陟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同时废止。
2019年9月5日
 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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