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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2018〕3号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时间:2018年05月09日    点击量:37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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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20183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8428日)  

 

为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焦政〔201730号)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县各级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充分尊重市场,坚持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又要发挥好政府作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树立全局观念,坚持统筹兼顾。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从我县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稳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三)实施先增后存,坚持分步推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工程。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长远,加强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四)强化效能监督,坚持依法审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坚持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三、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我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或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级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对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为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县发展改革委、政府法制办、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举报进行受理,负责工作网络的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公平竞争审查相关信息公开发布,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二)及时规范增量。根据焦政〔201730号文件精神,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各有关部门要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有序清理存量。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于2018531日前有序完成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清理结果报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清理过程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的6个月内清理完毕;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要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四)落实责任分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含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由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其他专门会议讨论、审议或领导签发;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向县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要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县政府各部门的自我审查机构由各部门根据情况自行确定,报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县政府各部门下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部门确定的自我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对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涉及职能的由县编办负责审查,涉及其他事项的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工作督导,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顺利实施。

(二)健全政策措施。县发展改革委、政府法制办、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程序、方法,加强对政策制定机关的业务指导。各级各部门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持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逐步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确保本地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稳步推进。

(三)完善守信机制。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将政务履约和守信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要认真履约兑现。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四)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对我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进行1次抽查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五)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部门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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