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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国资委出台意见改进和加强省属企业担保管理工作
来源:省国资委    时间:2017年12月25日    点击量:16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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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政府国资委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省属企业担保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针对省属企业担保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从制度设计上进行改进和加强,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意见》改进监管方式,拓展监管广度和深度。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了对省属企业担保具体行为的批准和备案,转为从备案省属企业担保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三方面着手,强化对省属企业担保行为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省政府国资委履行产权管理职责的省属企业纳入监管范围,拓展监管层级,严格规范各级子企业担保行为,并新增一类监管对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
  《意见》强化风险防控,设定三条底线。明确担保规模底线。对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累计担保总额原则上限制在本企业净资产的50%以内,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限制在本企业净资产的20%以内,有效遏制企业担保规模快速扩张或额度过于集中带来的财务风险。明确担保范围底线。严禁为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提供担保;严禁为不符合所在地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以及高风险(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风险投资等)的投融资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明确反担保底线。强化法人财产权独立和反担保具备优先受偿权的意识,将反担保措施作为提供担保的必备要件。被担保人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反担保的,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不得提供担保。
  《意见》坚持从严原则,区分内外部担保管理。严控对外担保。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对省属企业之外的其他国有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向非国有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子企业禁止其为所在省属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之外的任何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设定对内担保原则。针对国有股东在参控股企业中权责不对等、担保比例与股权比例不符的常见情况,提出“同股同权同责”原则,力求国有股东和非国有股东权责对等,更有力地保障国有股东的权益。
  《意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紧密结合《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强化了与外派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同监管,夯实监督检查责任,明确责任追究方式,提高了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保证了省属企业担保工作系列监管制度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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