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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17〕59号 关于切实加强洁净型煤清洁生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时间:2017年11月02日    点击量:2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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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17〕59号

 

 

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洁净型煤清洁生产

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7个实施方案及考核奖惩暂行办法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71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洁净型煤清洁生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洁净型煤清洁生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生态文明武陟为目标,以提高洁净型煤质量、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防治煤炭污染为重点,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市场驱动、科技支撑、法律规范的洁净型煤生产利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基本目标

为提高洁净型煤质量和利用效率,严格洁净型煤生产配送监管,减少煤炭扬尘污染。根据省、市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全县共规划建设生产供应中心11个(含配送网点)。到2017年8月底,各类洁净型煤生产和配送实现规划目标,达到豫工信煤〔2017〕196号文件的标准要求,实现规范管理。洁净型煤质量指标符合《民用洁净型煤》河南省地方标(DB41/T1326-2016)。其中:全硫≤0.48%,挥发分≤10%,蜂窝型煤发热量≥20mj/kg,冷压强度符合《民用洁净型煤》规定指标。各种辅料(如添加剂、助燃剂)无毒、无害、无异味,不产生二次污染。

三、工作措施

(一)统一规划洁净型煤生产建设。根据《焦作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洁净蜂窝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焦环攻办〔2017〕96号)文件要求,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形成洁净型煤实际供应、配送能力,在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条件的乡村地区,全面实施洁净蜂窝煤替代散煤。2017年8月31日前,各乡镇办事处对辖区内没有列入洁净煤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型煤加工企业要全部取缔。

(二)提高洁净型煤生产建设标准。依法清理无照及不符合布局规划的洁净煤生产企业,按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配送网点验收工作的通知》(豫工信煤〔2017〕196号)文件要求的验收标准,健全完善洁净型煤生产加工密闭厂房、喷淋降尘、进出车辆冲洗等设施,改造洁净型煤生产加工场地排水沉淀系统,硬化场地路面,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防生产加工场地扬尘污染。

(三)严格控制洁净型煤质量。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六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要求,禁止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不符合商品煤质标准要求的原煤;按照《民用洁净型煤》(河南省地方标DB41/T1326-2016)有关要求,严格洁净型煤质量指标,从源头上控制煤炭污染物排放。洁净型煤生产供应企业要使用经过洗选加工符合标准的原煤,以提高洁净型煤质量和清洁利用效率。

(四)加强洁净型煤运营管理。2017年8月31日前所有洁净型煤生产供应企业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形成洁净型煤供应能力,满足本辖区居民日常生活需要。县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定点洁净型煤的质量监管,每月对原煤和型煤的质量抽检不得少于2次,发现达不到《民用洁净型煤》(河南省地方标DB41/T1326-2016)标准的,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取缔型煤加工资格。

(五)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执法制度。各乡镇办事处是洁净型煤生产使用和经营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做好本辖区内的洁净型煤生产使用和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县工信部门要会同县发改委、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建立洁净型煤使用联合执法、应急处置和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县工信局负责洁净型煤经营和组织、指导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企业合理安排工期和产品储备、配送工作,确保洁净型煤及时、全面供应到位;做好洁净型煤联合执法小组成员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洁净型煤质量管理有关政策措施能够顺利贯彻执行。

县发改委负责牵头做好洁净型煤市场销售价格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对洁净型煤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县质监局负责对煤炭检验化验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计量器具依法实施检定校准,做好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洁净型煤加工经营企业,按照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意见,依法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县财政局负责对洁净型煤价格补贴资金进行核实监督,负责洁净型煤价格补贴资金的落实。

县公安局负责对在行政执法中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予以处置,对违规违法生产洁净型煤的运输车辆进行依法查处。

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依法对洁净型煤道路运输实施监督管理。

县安监局负责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供电公司要确保洁净型煤生产供应中心的生产用电,配合有关部门对已取缔关闭及不符合洁净型煤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的供电设施采取断电措施。

各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执法联络员,按要求参加联合执法活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案件办理动态和疑难问题,共同研究打击违法行为,协助违法违规案件的移交,真正实现违法案件信息互联互通,提高联合执法效率。

(六)完善煤炭质量检测、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制度。各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逐批次进行洁净型煤质量检测,按照《民用洁净型煤》(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1326-2016)标准,向购买洁净型煤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有法定效力的煤质检验证明,并接受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要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作为执法依据。企业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启用备份样品进行检测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申请检测企业承担。县工信部门对洁净型煤经营企业按规定报送的销售和检测信息建立信息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七)强化督导考核和问责制度。县政府对各乡镇办事处的型煤清洁利用和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抽查、督查和年终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实行洁净型煤清洁利用和污染防治问责制度,对各乡镇办事处辖区内经检查发现或经举报查证属实1起(处)非法生产和经营及配送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经检查发现或经举报查证属实超过2起(处)的,对乡镇办事处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经检查发现或经举报查证属实超过3起(处)的,对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八)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洁净型煤生产供应中心或配送网点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范围包括:非法生产经营销售型煤的企业、销售焦作市辖区以外生产的洁净型煤、生产供应中心和配送网点经营的洁净型煤质量指标不符合要求以及其它违规违法等行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各乡镇办事处财政承担。各洁净型煤生产供应中心和配送网点在醒目位置要设置公示栏,标明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举报电话:0391—12315,监督电话:0391—7232185。各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涉嫌违法行为线索要严格保密。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洁净型煤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县工信局分管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承担本辖区内洁净型煤监督管理职责。

(二)加强经费保障。要加强洁净型煤监督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特别是洁净型煤生产、配送补贴经费的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大合作力度。加强与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合作,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本辖区内洁净型煤的生产利用和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使洁净型煤的生产利用和污染治理工作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

(四)确保工作实效。各乡镇办事处和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完善细化相关政策措施,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洁净型煤各项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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