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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17〕38号 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和焦作市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年07月07日    点击量:2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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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完善财政资金报账管理制度、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焦作市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622
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结合我省农业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支付资金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各类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和基本建设等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具体规定的农业财政专项资金,从其规定。

第四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财政资金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协助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监督检查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建立并完善项目档案,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建立财政农业项目报账资金专账。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下达的资金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收集相关报账资料,建立财政农业专项资金辅助备查账,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要求,按照项目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报账资料。

第二章    报账管理程序

第五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应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凡应纳入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应当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报账资金以批复下达的财政资金数额为限,不得超额报账,并确保资金使用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专款专用。

第七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确需现金结算的,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审批手续执行。严禁大额现金支付、白条入账、以拨代报。对于必须补贴给农户的财政资金,应通过惠民补贴一卡通支付,严禁将现金直接支付给乡村或个人。

第八条    凡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在年度终了,当年项目建设任务未完成的,资金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原项目建设;完工项目结余的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限时用于农田水利等建设。

第九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应当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绩效考评。

第十条    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的原则。下列情况不予报账:

(一)未经财政或相关主管部门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擅自调整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五)其它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第三章    报账支付程序

第十一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文件下达后,若申报金额与下达资金数额有变动,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资金批复文件中确定的资金数额,重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计划,报经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以书面材料报经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的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复。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先填写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并附拨款依据,报经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资金。第一次申请报账可按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30%拨付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四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如项目资金额度不大,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办法。

第十五条    财政农业工程和设备采购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应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10%(设备采购可根据合同确定)预留质量保证金。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应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按程序和要求报账拨付。对于工程类项目完工两年后仍未提出拨付申请的质量保证金,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直接转作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保证验收合法真实。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实行会审制,对于工程类项目,项目施工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设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编制竣工结算,并依据审定的竣工结算及其他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实施单位、同级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共同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报账资料后,如无正当理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

第四章    报账凭证的提供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报账凭据的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报账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报账阶段提供相应的报账资料。

(一)工程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

1、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预付款申请单;批复下达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工程预算表;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合同。

2、阶段性报账时: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款税务发票;阶段性工程验收单;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阶段性工程监理报告。

3、工程完工报账时: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财务决算表;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报告。

4、支付质量保证金时: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质量复验报告。

(二)设备采购类项目应提供:

财政农业项目报账提款申请单;物资设备购销合同;物资设备采购的税务发票;物资设备接收单;如为政府采购,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相关手续。

(三)贷款贴息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

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单;利息支付凭证等。

(四)补助到农户的种子、种苗、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费用支出,在报账时除提供购货发票外,还应提供发放清单,详细列明补助物资的单位、品种、规格、数量,并经农户签字确认。

(五)培训类资金报账时除提供相应发票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和培训费用清单,包括培训预决算、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人数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报账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一)财政补助类项目,相关报账资料原件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拨付财政资金,加盖财政已补助专用章后,退回项目主管部门作为报账原始凭证留存。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开具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的及相关报账资料核算收支。项目实施单位依据财政部门的支付凭证及相关报账资料复印件核算收支,并建立财政农业专项资金辅助备查账。

(二)贷款贴息类项目,相关报账资料原件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拨付财政资金后,应在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利息支付原始凭证上加盖财政已贴息专用章,并将原件退回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开具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报账资料复印件核算收支。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文档管理,建立项目台账,并将项目建设前、建成后及建设过程中等相关资料按项目归集、整理、存档。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经交接双方签字后,其中一份由接收单位作为记账依据,一份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记账依据和项目档案资料分别留存。

第二十四条    工程移交后,应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会计年度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七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八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专账核算采取收付实现制。

第二十九条    会计核算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资产类: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付款、其他应收款

负债类:其他应付款

净资产类:财政资金结余

收入类:拨入财政资金、缴入自筹资金

支出类:项目支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农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十一条    应纳入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的项目资金,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财办[2012]5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辖市、有关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做出补充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河南省财政厅2007326日印发的《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豫财办农〔20073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焦作市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焦发〔20162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市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家扶贫开发、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和社会捐赠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

(三)专项建设基金。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向国开行、农发行等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融资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专项建设基金。

(四)融资资金。市县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省扶贫公司等机构融入的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扶贫方面的非定向捐赠货币资金。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市将县(市)区财力、脱贫攻坚任务量、扶贫资金投入情况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七条    市、县财政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收到债券资金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县财政要根据扶贫部门项目库建设情况和实际需求加强扶贫攻坚项目储备和评审论证,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关扶贫专项资金原则上要逐步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执行性。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并优先用于扶贫支出,集中资金推进脱贫攻坚。要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安排使用资金。

第九条    易地搬迁项目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省扶贫公司转借资金,并与相关扶贫资金等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支出;项目县(市)区要将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还本资金足额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偿还。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条    市财政应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相关扶贫资金,其中自有财力安排的固定数额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按当年实际数额提前下达;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当年预算的70%。市财政应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对县(市)区提前下达工作。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经同级人代会批复后,对于市、县财政本级安排的扶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在5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分配意见,财政部门要在10日内审核下达。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市财政收到上级扶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文件5日内应通知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在10日内提出分配意见书面反馈市财政,市财政应在接到部门分配意见后10日内审核并分配下达。

第十三条    市财政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对于已明确到具体县的转移支付补助,要按照确定数额及时分配下达至相关县,不得截留、扣减。

第十四条    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项目县,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承接转借资金需求报市发改委审核上报。项目县要在收到省扶贫公司转借资金后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建设方。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县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八条    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十九条    县易地搬迁融资资金拨付办法参照预算内扶贫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县级扶贫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库前,县级扶贫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二十一条    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扶贫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二十四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项目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依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全面加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市审计局应每年进行扶贫资金抽查审计,攻坚期内实现扶贫资金审计全覆盖。县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对重点扶贫项目实行同步审计。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市、县有关部门应将有关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15天。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扶贫资金分配机制,提高扶贫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十九条    主要对市县脱贫规划制订、扶贫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实施管理以及脱贫成效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各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县级政府要及时开展自评并逐级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自评情况;市级汇总审核各县自评报告,必要时进行抽查复评,并将结果上报省级。

第三十一条    考评结果运用。对县(市)区的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报全市,结合省绩效考评情况,作为下年度分配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在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时给予倾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2.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3.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4.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5.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扶贫对象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市财政部门收到业务部门按规定要求提出的提前下达资金分配意见,未按规定及时提前下达资金的。

2.市、县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将提前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

3.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

4.县财政部门直接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

5.财政部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

1.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

2.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造成资金浪费的。

3.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脱贫攻坚实施调整计划的。

(五)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4.挪用扶贫资金的。

5.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6.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的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罚。涉及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现行扶贫资金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有关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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