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范围
(一)自2017年1月9日起在老沁河堤、西苑大道以东、文化路以北、迎宾大道以西、龙源路以南的围合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2017年12月21日起,在老沁河堤、西苑大道以东、城际铁路以西、原焦高速以南、创业路以北的围合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
采取“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基层实施、社会参与”的方式。各有关办事处要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规范引导、组织实施等工作。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三、执法主体及处罚
公安、城管、安监、质监、工商、环保、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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