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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15〕89号 关于转发武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年12月28日    点击量: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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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15〕89号


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武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县环境保护局修订的《武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5日

 

 

武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县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第17号)、《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豫政〔2010〕41号)、《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具体分级标准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执行。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武陟县行政区域内下列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
  (2)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3)跨县(市)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1.4.2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3  因自然灾害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适用于本预案;因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其他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应急工作按照有关专项预案执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分别在相应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各级各部门和单位之间协作配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社会危害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作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响应。
  (4)整合资源,专兼结合。以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整合现有力量,优化配置资源,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比较优势和整体优势。
  (5)科学应对,规范处置。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技术,加强应用研究,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县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作为县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
  县政府成立武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计委、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农业局、畜牧局、气象局、水利局、林业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商务局、消防大队、武陟日报社、武陟县供电公司。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作为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县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县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2)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3)协调、督促现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
  (4)检查、指导和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5)按照县应急委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6)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报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
  (7)传达县应急委、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各项决策、指令,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8)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决定的其他任务。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级别和实际情况,由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组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成立若干个工作组作为具体工作机构。
  (1)专家咨询组:由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环境监测、医疗卫生、生态保护、环境评估和化工、防化、消防、安全、水利水文、气象、法律、工程材料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全县环境应急重要问题的研究,为决策部门和涉危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参与研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出意见。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局。
  (2)抢险救援组:由消防大队、卫计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供电公司。有关企业消防抢险队等单位及事发地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包括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及时控制危险源等。牵头单位:消防大队。
  (3)现场环境监测组:环境保护局、卫计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大队、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气象局等单位及事发地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到位。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局。
  (4)交通运输保障组:由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及事发地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安排应急物资、疏散人员和可移动保护目标的运送转移。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
  (5)医疗救治组:由卫计委及有关医疗单位及事发地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牵头单位:卫计委。
  (6)后勤保障组:由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及事发地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调运及抢险人员的生活、通讯保障。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7)社会治安组:由公安局及事发地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落实强制隔离措施,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牵头单位:公安局。
  (8)监察组:由监察局及事发地有关部门组成。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牵头单位:监察局。
  (9)善后处理组:由民政局、事发单位及事发地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牵头单位:民政局。
  (10)综合组:由环境保护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武陟日报社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起草有关文件、汇报材料、领导讲话,编印工作总结和信息,收集、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文件材料;负责事件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局。
  2.3  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环境保护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应急监测和监督处置工作,即: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分析认定,明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等级的建议和应急处置方案,并及时上报污染事故报告;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的技术储备和专家储备;组织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污染区域进行监测、化验、消毒,监督责任单位落实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查明事件原因,依法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指导、监督、检查涉危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制订和污染防治工作。
  (2)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控制规划,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3)财政局: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周边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对人员撤离区和临时安置区进行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5)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置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违规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在处置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
  (6)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城市燃气、城市供水等单位做好燃气管道侦检堵漏抢险工作,及时控制危险源;搞好水源调度,保证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抢险现场用水。
  (7)卫计委:组织协调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障应急药品供应,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及监测工作。
  (8)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转移;负责组织由交通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9)民政局:负责社会捐助和救助物资、资金发放;负责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10)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1)质监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处置工作及应急抢险工作。
  (12)农业局:负责农作物、农产品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13)畜牧局:负责畜禽受危害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14)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地气象资料。
  (15)水利局:负责做好流域河流、水库等流量调控与监测。
  (16)林业局:负责对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17)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中国联通焦作分公司、河南移动焦作分公司、中国电信焦作分公司做好应急救援通讯保障工作。
  (18)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武陟日报社:负责对环境事件进行宣传报导,把握正确舆论方向;按照信息发布规定,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及相关公告。
  (19)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
  (20)消防大队:组织事件现场的灭火、防化、消毒、洗消和伤员的搜救工作;参与现场监测工作。
  (21)供电公司:负责事件现场电力管制,保证救援用电。
  (22)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应急物资、人员、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调度供应,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安置受影响人群;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根据需要提供人力物力支援。
  2.4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以下简称事发单位)责任:
  负责提供与事件有关的详实资料,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承担污染物的消(清)除责任。

三、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工作
  3.1.1  危险源调查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危险源调查,重点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放射源的生产(产生)、贮存、运输、经营、使用等开展调查,掌握危险源的种类和分布情况,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确定重点危险源目标和保护目标。
  3.1.2  监测监控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测监控工作,重点监测监控重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污口、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和运输车辆、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和运输车辆、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等,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防范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1.3  平台支持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平台,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3.1.4  预案编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制定相关专项预案。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涉危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指导重点涉危企业编制应急预案。
  各有关涉危企业是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修订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  预警及措施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相关报告,或者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结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及时预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分四级预警。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事态有扩大趋势。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2.2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7)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办事处要积极主动发布信息,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环保部门要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主要河流断面水质监控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3.3.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环保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3.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四、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给予协调、指导和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提出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建议。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I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II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III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I、II级响应程序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县应急办报告,根据事件性质,通知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开展先期处置。
  (3)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要求及时向县应急委,市、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同时,经县应急委决定,以县政府名义向市、省政府或市、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启动市级(III级)、省级(II级)或国家级(I级)应急预案建议,请求增援力量。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分析情况,为指挥机构提供智力支持。
  (5)启动I级、II级、III级应急预案后,所有应急队伍及人员在国家或省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工作。
  4.2.2  Ⅳ级响应程序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县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要求及时向县应急办、县应急委、市、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省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分析情况,为指挥机构提供智力支持;根据事件性质及专家建议,通知地方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待命或开展救援。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或任务后,要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提出请求。
  4.2.3  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当地政府都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事发单位和责任人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或者接到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环境保护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或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和初步认定,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发生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境保护部门还应当同时上报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厅、国家环境保护部。
  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对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敏感区域和人群、重金属或类金属、跨地区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报告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报告内容: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报告方式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执行。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相邻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应急预案启动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组织专家咨询组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机构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指挥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安全监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县应急办、县应急委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监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点监测。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点多频高、快速定性的原则进行现场监测,同时,做好实验室定量分析工作;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污染处置
  事件态势得到控制后,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和专家意见制定污染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监督事故责任单位(代处理单位)落实到位,彻底清除和清理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
  4.7  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
  4.7.1  事件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相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乡镇、办事处,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
  (3)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7.2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县政府或授权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对外统一发布。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4.8  安全防护
  4.8.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8.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附近安全区域,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  应急终止
  4.9.1  应急终止的条件
  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终止。应急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物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专业应急处置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检测评价满足应急终止的条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终止。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专业机构要根据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9.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各工作机构的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工作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5日内上报县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县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拟定事件总结报告,报县应急委研究决定。
  (3)应急过程评价。由县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等级确定是否恰当;环境应急总任务及各部门任务是否完成;应急结果是否符合公众及保护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环境应急处置中的利益与代价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影响是否有利。评价的主要依据:过程记录;工作机构总结报告;专家意见;实际效果;公众反映等。
  (4)预案评估与完善。有关部门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2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5.3  奖励及责任追究
  5.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六、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日常运转及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统一管理使用。
  6.2  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自身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3  通信保障
  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工作组间的联络畅通。
  6.4  人力资源保障
  各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切实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辖区内各大中型化工等重点环境危险源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职能部门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确保随时投入应急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6.6  物资保障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物资储备包括:吸附、化油、解毒、防酸、防碱等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保障常用物资的足够存量;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保障应急物资的随时调用。全县化工等重点环境危险源企业要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库。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6.7.1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7.2  环境保护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支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队伍。
  6.7.3  环境保护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应报武陟县人民政府批准。
  6.8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七、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办〔2006〕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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