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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15〕60号 关于认真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年12月10日    点击量:7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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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15〕60号


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进入冬季以来,我县连续发生了几次较严重的雾霾天气,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据预测,随着冬季供暖燃煤量大幅增加,燃煤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大,加上连续逆温静风等不利气象条件影响,今后一个时期重污染天气仍将集中高发。为切实做好我县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现就做好今后一个时期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16年)的通知》(焦政办〔2015〕132号)、《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陟县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5〕49号)要求,以全力防范重污染天气、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以严格落实应急减排管控措施、大幅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抓手,精心制定应急应对方案,科学精准预测预报,全面加强联防联控,务实重干,齐抓共管,确保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二、工作目标
  除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外,力争不发生或少发生重污染天气,力争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更多时间控制在良好以上水平。
  三、主要任务
  根据气象预报和专家研判,今后一个时期,全市范围将极有可能频繁出现大面积长时间的重污染天气。为此,市政府研究决定在2015年12月5日至12月31日全面启动实施Ⅱ级应急减排措施,并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和气象条件,适时提高至Ⅰ级应急减排措施。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四、主要措施
  本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重点实施Ⅰ级、Ⅱ级应急减排措施和必要的应急管控措施。
  (一)Ⅱ级应急减排措施。
  1、扬尘污染减排措施。
  (1)建筑施工工地采取全围挡、场内道路全硬化、土方堆场全覆盖、车辆出入全冲洗、渣土运输全封闭、房屋拆迁全喷淋等6个100%抑尘法。对未完全落实6个100%要求的工地一律停工整改,待扬尘管控措施整改到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对现有裸露土壤覆盖物进行清查,凡老旧和破损的覆盖物一律监督相关单位进行更换。把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纳入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工程监理和工程招投标,通过上交扬尘防治保证金、对达不到扬尘控制要求的施工单位采取限期停业整顿、退出武陟市场等措施,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同时,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各乡镇政府、办事处
  (2)12月底前,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除外)。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各有关乡镇政府、办事处
  (3)各类料场、堆场采取封闭、覆盖、防风抑尘网、喷淋等防治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各乡镇政府、办事处
  配合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建局、环保局
  (4)城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一是对兴华路、沁河路、龙源路、黄河大道、木栾大道、迎宾大道、朝阳一街、朝阳二街、朝阳三街等路段每天开展2次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作业;对县城范围内其他路段每天至少开展1次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作业;二是按照城区道路标准完成城区范围内所有道路路面及两侧积尘清理整治任务。要加大投入,配齐配够车辆和人员,保障日常运行费用。要及时移交并开展环卫保洁作业,未移交前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或委托环卫部门开展卫生保洁工作。
  牵头单位:县园林中心
  配合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5)县城外省道干线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综合治理省道干线公路扬尘污染,对重点省道詹泗路、云台大道、新洛路等重点交通干线公路全天保湿,实施清扫不少于2次/日,路面冲洗每周不少于3次,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道路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牵头单位:县公路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交通局
  (6)县城外县、乡道路扬尘污染防治。要加大对县、乡道路清扫保洁力度,落实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切实减少县、乡道路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公路局
  (7)严格城市渣土运输等车辆监管。加强渣土运输车辆审批和监管,渣土运输车辆应选用有自动密闭装置的运输车辆;要开展卡口检查,综合治理运输沙石、渣土、土方、垃圾车辆和商砼车辆带泥上路及道路遗撒现象,确保运输车辆遮盖密闭物料和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对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交通局、公路局,各乡镇政府、办事处
  (8)开展秸秆禁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禁烧指标任务逐级分解,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确保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工作取得实效。对秸秆禁烧工作不力,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要严格问责。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办事处
  (9)加强城区内垃圾焚烧监管。严禁在县城区环境卫生保洁过程中就地焚烧废旧塑料、橡胶、皮革、生活垃圾、枯枝树叶、杂草等各类废弃物。加强对环境卫生保洁人员的管理,坚决制止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县公路局,各办事处
  (10)加强城区外垃圾焚烧监管。严禁在城区外焚烧废旧塑料、橡胶、皮革、生活垃圾、枯枝树叶、杂草等各类废弃物。开展日常生活中垃圾焚烧专项治理,通过落实责任,入户宣传等措施,及时制止居民垃圾焚烧行为。
  牵头单位:各乡镇政府、办事处
  (11)加强城外公路交通干线路面垃圾焚烧监管。严禁在城外公路交通干线路面焚烧废旧塑料、橡胶、皮革、生活垃圾、枯枝树叶、杂草等各类废弃物。
  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办事处
  2、燃煤污染减排措施。
  (12)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5年节能减排调控目标任务分解及能源消费总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节能〔2015〕4号)精神,建立调控发电企业燃煤总量和非电企业能耗月调度制度。对韩电发电、西滑封热电、江河纸业、绿宇化工等4家重点耗煤企业全面采取控煤、节能措施,完成2015年控煤节能减排指标。
  牵头单位:县发改委
  配合单位:县统计局、环保局、工信局、电业局、龙源办事处、西陶镇政府
  (13)强化燃煤煤质管控,各火电企业要在实现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控制好燃煤煤质,硫份不得超过0.5%,灰份不得超过20%。对超过控制指标的要依法严厉制裁。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工信局、统计局、电业局,龙泉办事处、龙源办事处、西陶镇政府
  (14)实施排污总量监督管理。工业企业采取停产、检修、限产、环保设施升级改造、能源替代等措施,在确保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各项污染物排放量有效下降。工业企业排污总量要比去年同期下降30%。对市政府要求必须限产限排或停产的韩电、西滑封热电、江河、瑞丰、绿宇等5家重点企业,在此期间采取限产限排30%以上,并确保达标排放;虹桥碳素公司和武陟县碳素厂等2家重点企业停产。
  牵头单位:龙源办事处、龙泉办事处、西陶镇政府、大虹桥乡政府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工信局、电业局
  (15)开展10吨/时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城区及沁北区域第一批未拆改完的及排查出不在册的黑锅炉、水锅炉的拆改任务;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区域的50%以上燃煤锅炉拆改,并排查统计出不在册的黑锅炉、水锅炉;2016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燃煤锅炉拆改。
  牵头单位:各乡镇政府、办事处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环保局、质监局
  (16)20蒸吨/时以下工业燃煤锅炉暂停使用。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电业局
  (17)对保留的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开展提标治理,确保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未完成的实施停产治理。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乡镇政府、办事处
  3、工业污染减排措施。
  (18)实施烟气在线自动监控。完成水泥、碳素、制砖、化工等废气重点企业(含2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市、县环境监控中心联网传输数据,凡未按照要求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备的工业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改;未达标排放的其他涉气工业企业、环保手续不全的企业一律停产;取缔土小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各乡镇政府、办事处
  配合单位:县国土局、环保局、电业局、工信局
  (19)加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环境监管,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2015年12月31日前,排查统计辖区内含VOCs的11个行业(炼化和化工、涂装、合成革、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印刷和包装、纺织印染、木业、制鞋、化纤、生活服务业、铝压延)的名单,加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环境监管,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各乡镇政府、办事处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4、机动车污染减排措施。
  (20)大力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强道路执法巡查,严控无标车、黄标车和“冒黑烟车”等高污染车辆上路行驶;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2015年12月底,完成1070辆黄标车淘汰任务(其中,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244辆),要设置卡口控制岗位,强化对进入县城区的货运车辆和农用车管理,切实解决各类货运机动车、农用车辆的突出问题。各个卡口岗位要落实警力和各项具体措施,要明确各卡口具体负责人,并按月制定值班勤务计划,全天候加强对货运车辆的卡口控制工作。特别是对于尾气超标或冒黑烟以及严重超载的过境货运车辆、无证运输煤炭车辆,坚决禁止进入城区道路通行。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县交通局、环保局、商务局、财政局
  (21)开展有证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对未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有证加油站实施停产整改。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22)开展无证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对未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无证加油站实施停产整改。
  牵头单位:各乡镇政府、办事处
  配合单位:县商务局、环保局
  (二)I级应急减排措施。
  在Ⅱ级应急减排措施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1)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工程渣土运输行为一律停止作业,全县各类施工工地一律实施停工措施,工地停工期间要切实做到施工工地周边全围挡、物料堆放全覆盖、裸露地面增加洒水抑尘频次等。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各乡镇政府、办事处
  (2)按照应急减排限产、停产企业名单,落实企业限产、停产措施,实现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50%以上。其中:韩电、西滑封热电、江河、瑞丰、绿宇等5家重点企业在此期间采取限产限排50%以上,并确保达标排放;虹桥碳素公司和武陟县碳素厂等2家重点企业停产。
  牵头单位:龙源办事处、西陶镇政府、龙泉办事处、大虹桥乡政府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电业局
  (3)县区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作业。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配合单位:中石化武陟分公司、中石油武陟分公司。
  (4)禁止喷涂、喷漆施工作业。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县环保局
  (5)开展餐饮油烟治理。完成全县餐饮门店油烟治理任务,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各办事处
  (6)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停止施工作业。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各办事处
  (7)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动车除环保、安全、信访、抢险、应急及其他值班等车辆之外全部停驶。
  牵头单位: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县政府成立武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全面完成今冬明春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县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开展督查、巡查,加强环保执法监管,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县环保局、发改委、商务局、质监局负责商品煤煤质监管和油品质量监管。县发改委、工信局、电业局负责电力调度,增加清洁能源供给。县工信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及限产监管。县住建局负责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和监管。县城管局、交通局、公路局、园林中心负责主要道路洒水保洁、渣土运输车辆、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污染管控。县公安局负责黄标车淘汰和机动车以及道路车辆区域限行。县农业局负责秸秆禁烧。
  (二)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督查问责。县政府将成立重污染天气督导组,重点检查各地施工扬尘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污染等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对应急应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督查,严厉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启动应急应对减排措施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发现环境违法的,要依法从严从重从速处理,对未按管控要求采取限产限排或停工停产措施的,要立即依法强制停产,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故意停运治污设施或私设暗管偷排直排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检查发现存在突出区域性环境问题的,要约谈主要负责同志。
  (三)加大宣传力度,公众共同参与。要加强舆论正面宣传,积权争取社会各界的工作支持,引导企业自觉采取更积极的污染控制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引导公众理解并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倡导公众践行公交出行、节约能源、拒绝食用露天烧烤等绿色生活方式。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适时公布专项检查情况,公开曝光一批偷排直排、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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