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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15〕57号 关于印发武陟县第二批燃煤锅炉拆除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年12月01日    点击量: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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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15〕57号

 

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陟县第二批燃煤锅炉拆除改造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武陟县第二批燃煤锅炉拆除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1月23日

 

武陟县第二批燃煤锅炉拆除改造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燃煤污染物排放,有效遏制雾霾天气,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着力解决大气、水和土壤污染等环境突出问题 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水平的若干意见》(焦发〔2015〕7号)、《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焦政文〔2014〕4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2020年“气化焦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5〕104号)和《武陟县关停改造燃煤锅炉行动计划》(武政办〔2015〕3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奖补激励”和“谁的锅炉由谁拆、由谁改,党政机关带头拆、带头改,限定时限必须拆、必须改,逾期不改强制拆”的原则,统筹锅炉拆除改造与城市供热、供气管网建设,县乡企联动,分阶段实施,全力推进燃煤锅炉拆除改造,减少煤炭消费量,提高天燃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比重,为美丽武陟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对全县范围内在册的257台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未在册的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包括水锅炉)全面实施拆除或清洁能源替代改造。
  三、具体要求
  燃煤锅炉拆除改造,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按照拆改标准组织自行拆除改造。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作用,率先进行拆除改造。逾期未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县政府组织联合执法,予以强制拆除。
  2015年11月底前,完成县城区及沁北区域(木栾办事处、龙泉办事处、木城办事处、龙源办事处、三阳乡、小董乡、圪垱店乡)第一批未拆改结束的燃煤锅炉的拆改工作。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县城区及沁北区域(木栾办事处、龙泉办事处、木城办事处、龙源办事处、三阳乡、小董乡)第二批燃煤锅炉的拆除改造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并对未在册燃煤锅炉(包括水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完成拆改。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其他区域(西陶镇、大封镇、大虹桥乡、北郭乡、嘉应观乡、圪垱店乡、詹店镇、乔庙乡、谢旗营镇)内50%以上燃煤锅炉的拆除改造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剩余燃煤锅炉的拆除改造。
  2015年12月底前,对其他区域(西陶镇、大封镇、大虹桥乡、北郭乡、嘉应观乡、圪垱店乡、詹店镇、乔庙乡、谢旗营镇)未注册的燃煤锅炉(包括水锅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按照燃煤锅炉拆除改造工作台账样表进行汇总,于2016年10月底前全部拆除改造。
  四、拆改标准
  (一)拆除标准
  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做到锅炉主体移位(移位锅炉限期三个月内处理到位),烟囱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并注销锅炉有关手续。
  (二)清洁能源改造标准及要求
  1、城市建成区及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燃煤锅炉拆改后,原则进行集中供热或使用管道天然气作为燃料,也可使用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2、城市建成区及产业集聚区范围以外且集中供热、供气管网未覆盖到的区域,原则改用天然气锅炉或生物质锅炉(必须使用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套安装袋式除尘器,废气中烟尘排放浓度小于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于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于200毫克/立方米;所有改建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禁止使用或掺入煤炭生产,并经有资质的部门监测达标后方可使用)。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燃煤锅炉拆除改造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燃煤锅炉拆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委主任、环保局局长、质监局局长、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发改、环保、住建、质监、公安、电业和各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职责任务
  1、木栾办事处负责第一批未完成拆改的1台燃煤锅炉,于2015年11月底前完成拆改,第二批2台燃煤锅炉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拆改;对辖区内未在册燃煤锅炉(包括水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并登记汇总,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拆改。
  2、龙泉办事处负责第一批未拆改完成的2台燃煤锅炉,于2015年11月底前完成拆改,第二批15台燃煤锅炉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拆改;对辖区内未在册燃煤锅炉(包括水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并登记汇总,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拆改。
  3、木城办事处负责第一批未拆改完成的3台燃煤锅炉,于2015年11月底前完成拆改,第二批19台燃煤锅炉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拆改;对辖区内未在册燃煤锅炉(包括水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并登记汇总,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拆改。
  4、龙源办事处负责第一批未拆改完成的5台燃煤锅炉,于2015年11月底前完成拆改,第二批6台燃煤锅炉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拆改;对辖区内未在册燃煤锅炉(包括水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并登记汇总,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拆改。
  5、三阳乡负责第一批未拆改完成的6台燃煤锅炉,于2015年11月底前完成拆改,第二批3台燃煤锅炉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拆改;对辖区内未在册燃煤锅炉(包括水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并登记汇总,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拆改。
  6、小董乡负责第一批未拆改完成的1台燃煤锅炉,于2015年11月底前完成拆改,第二批3台燃煤锅炉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拆改;对辖区内未在册燃煤锅炉(包括水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并登记汇总,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拆改。
  7、圪垱店乡负责第一批未拆改完成的1台燃煤锅炉,于2015年11月底前完成拆改,第二批17台燃煤锅炉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50%以上拆改任务,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剩余燃煤锅炉拆除改造;2015年12月底前,对辖区内未在册燃煤锅炉(包括水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并登记汇总,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
  8、西陶镇负责第二批65台燃煤锅炉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50%以上拆改任务,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剩余燃煤锅炉拆除改造;2015年12月底前,对辖区内未在册燃煤锅炉(包括水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并登记汇总,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
  9、大封镇负责第二批36台燃煤锅炉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50%以上拆改任务,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剩余燃煤锅炉拆除改造;2015年12月底前,对辖区内未在册燃煤锅炉(包括水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并登记汇总,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
  10、大虹桥乡负责第二批19台燃煤锅炉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50%以上拆改任务,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剩余燃煤锅炉拆除改造;2015年12月底前,对辖区内未在册燃煤锅炉(包括水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并登记汇总,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
  11、北郭乡负责第二批12台燃煤锅炉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50%以上拆改任务,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剩余燃煤锅炉拆除改造;2015年12月底前,对辖区内未在册燃煤锅炉(包括水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并登记汇总,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
  12、嘉应观乡负责第二批14台燃煤锅炉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50%以上拆改任务,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剩余燃煤锅炉拆除改造;2015年12月底前,对辖区内未在册燃煤锅炉(包括水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并登记汇总,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
  13、詹店镇负责第二批12台燃煤锅炉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50%以上拆改任务,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剩余燃煤锅炉拆除改造;2015年12月底前,对辖区内未在册燃煤锅炉(包括水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并登记汇总,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
  14、乔庙乡负责第二批7台燃煤锅炉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50%以上拆改任务,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剩余燃煤锅炉拆除改造;2015年12月底前,对辖区内未在册燃煤锅炉(包括水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并登记汇总,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
  15、谢旗营镇负责第二批27台燃煤锅炉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50%以上拆改任务,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剩余燃煤锅炉拆除改造;2015年12月底前,对辖区内未在册燃煤锅炉(包括水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并登记汇总,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
  16、县发改委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燃煤锅炉拆除改造综合协调、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负责审核拆除改造单位新购买燃气锅炉合同、天然气供气协议、集中供热协议。
  17、县环保局负责审核锅炉拆改是否达到标准;对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审核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达标后允许使用。
  18、县质监局负责审核旧锅炉的注销与新锅炉的备案等手续,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锅炉拆改的相关技术指导;对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须经环保部门同意改用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19、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协调供热、供气管网建设,保障燃煤锅炉拆除改造后企业的用气、用热、用水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实行拆改补贴。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企业,每蒸吨补助资金3万元;2016年5月底前完成拆改的,每蒸吨补助资金2万元;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每蒸吨补助资金1万元。燃煤锅炉拆除改造完成时间以县发改、环保、质监等部门联合验收认定时间为准。
  (二)强化联合执法。未按期完成燃煤锅炉拆改的单位和企业,县政府组织联合执法,予以强制拆除;对燃煤锅炉拆改后又反弹使用的企业以及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发现烧煤(含掺烧)的企业,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立即责令其拆除到位,并退还补助资金,且由相关部门按照套取国家、省、市政策资金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三)加强督导问效。县政府组织成立燃煤锅炉拆除改造督导组,具体负责督促、协调各乡镇、办事处燃煤锅炉、水锅炉拆除改造工作,并做好信息汇总上报以及锅炉拆改验收等工作。对工作推进快、完成任务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慢、完成任务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县政府年度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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