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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2015〕15号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5年10月26日    点击量:1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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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陟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我县水资源总量1.37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只有185立方米,不到全国人均水平的十分之一,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县的基本县情和水情。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9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焦政文〔2014〕16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就我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促进人水和谐、依法治水为目标,把严格水资源管理做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切实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切实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民生优先原则,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原则,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维护良好的水环境;三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原则,深化水价改革和调控,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2.89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实现全部达标。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2.7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31.2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4以上;到2020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2.75亿立方米以内;用水效率进一步提高,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严格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四)建立健全水资源规划体系。加快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农业节水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等专业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
  (五)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依据武陟县水资源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结合分配我县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加快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取水总量控制。不同规划水平年的取水总量均不得突破控制指标,并以此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以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的重要依据。县政府根据分配的阶段性水量控制指标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年度用水计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对直接从地下、河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施取水许可管理;将取水许可审批总量作为落实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重要手段,划定县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区域为禁采区,严禁新打自备井,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必须取用南水北调水厂水或引用黄河水;划定沁北贫水区的三阳乡、小董乡为限采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用水不符合《河南省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县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鼓励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
  (七)严格实施水资源论证。全面加强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全县水资源条件相适应,与全县相关水资源规划相衔接。重大建设项目、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城市(城镇)新区布局规划建设应开展水资源专题研究。根据水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部门的规定,要把水资源论证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对年取地下水5万立方米或者年取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单位和取用地热水、矿泉水、地温空调等特殊用水的取水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年取地下水5万立方米或者年取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单位,可以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填写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未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县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县规划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规划。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
  (八)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计量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九)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成通水后,县城区公共供水应优先取用南水北调水。对县城区的地下水开采进行压采,关闭县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取水项目,不予批准;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网络。严格控制郇封岭、青峰岭地下水漏斗区范围内的地下水取水项目,划定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的区域,实行严格的地下水禁采或限采,并组织实施综合治理,逐步恢复地下水位。加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凿井和取用水管理,灌采比不低于95%。
  (十)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以南水北调和引黄为依托,逐步构建“内部大循环、外部大联通”的水系格局。加快南水北调供水配套工程、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及其他集中供水设施建设,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同步达效;积极推进引黄调蓄工程建设,充分利用过境水资源。加快污水回用工程建设;加快河渠与供水管网连通工程建设,形成保障有力、布局合理、引排顺畅、蓄泄得当、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城乡供水管网体系。
   三、实行用水效率控制,严格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十一)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开展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灌区、节水型校园创建活动。
  (十二)认真落实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设计未包括节水设施的内容、节水设施未建设或没有达到相关节水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三)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户,以及使用自来水年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要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年用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上的公共用水户全部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以《河南省用水定额》为重要参考指标,核定各用水户年度用水量,并加强监督和考核。凡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使用公共供水的,应先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计划指标,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时要提交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十四)加强节水工程建设。强化工业节水,以造纸、化工、冶金、电力等高耗水行业为重点,加快节水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强化农业节水,加快大、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继续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技术,进一步提高田间水利用率,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大力推进生活节水,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积极推广生活节水器具和产品。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步伐,降低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对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购置节水产品的投资额,要按规定实行税额抵免。对农业节水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并给予财政支持。
  (十五)深化水价改革。加快建立促进节约用水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实行阶梯式水价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适时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科学确定再生水水价。
  (十六)加强中水利用工作。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和雨水开发利用项目,将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和规划。污水处理回用率至2015年要达到30%以上。
  (十七)加强取用水户监督管理。建立重点取用水户监控制度,对公共供水企业、自备取水大户和年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强制性取用水实时在线监控。到2015年年底,年取用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及限额以下的重点取用水户,均应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实现与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范安装在线计量设施,接入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否则不予批准取水许可。
  四、实行入河湖排污总量控制,严格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十八)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管理。加强边界及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和排污单位的水质水量监测,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制度。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科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将本地水域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停止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十九)加强水污染治理。开展“清水行动”,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大力开展工业企业废水治理提标改造,提高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达标能力。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能力,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对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减少面源污染。加快重点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切实解决环境突出问题。
  (二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抓紧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立完善饮用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备用水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设置排污口,取缔已有的排污口。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建立饮用水源保护政府负责和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发布水源地水文情报预报。
  (二十一)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维持黄河、沁河合理基流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加快引黄、引沁等补源工程建设,扩大补源面积,逐步缩减郇封岭、青峰岭地下水漏斗区面积。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二十二)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县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县水利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工业与信息化、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工作。
  (二十三)加强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加强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取水、用水、排水、水量、水质、水位等水资源监控系统,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监控、预警、管理和应急调度能力,建立覆盖全县的水资源监测管理网络。按照“统筹规划、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全县水资源水环境统一监测系统。及时发布监控信息,强化公共监督。
  (二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县财政要加大对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投入,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重点支持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节水改造、水源地保护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十五)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和宣传教育。进一步健全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和基本水情教育,并纳入社会教育体系,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对在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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