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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15〕13号 关于印发武陟县乡镇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年05月10日    点击量: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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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15〕13号


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陟县乡镇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武陟县乡镇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30日
    
    

    
武陟县乡镇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力量,做好部门行政执法向乡镇办事处的延伸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陟县乡镇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乡镇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是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国土资源局。

                                                  第二章  推行的领域和范围
 
  第四条  乡镇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先在城市管理和国土资源领域推行。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保留一个直属中队,其余人员整合为四个中队分别派驻到四个街道办事处;其中第一中队进驻木栾办事处,第二中队进驻龙泉办事处,第三中队进驻木城办事处,第四中队进驻龙源办事处。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保留局机关执法大队,各乡镇办事处国土所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土地管理执法任务。
  第七条  各乡镇办事处国土所的管理由目前的“双重管理,局机关管理为主”变为“双重管理,所在乡镇办事处管理为主”。

                                            第三章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权力和职责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乡镇长、办事处主任负总责,分管副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部门梳理的责任清单(具体内容见附件)完成行政执法任务。
  第十条  乡镇政府负责完成本辖区内土地管理方面的一线执法任务。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完成本辖区内城市管理和土地管理方面的一线执法任务。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办理的简易程序案件,经部门授权可直接作出决定,决定情况每周报对口管理部门和县乡镇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办理的一般程序案件在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须按照程序向对口管理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由具体实施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部门的权力和职责

  第十五条  部门负责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的城市综合执法和土地管理执法业务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部门建立日常执法巡查交办制度,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和事项,及时转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同时,建立督查纠察制度,对乡镇办事处执法人员的执法不公正、不文明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向乡镇办事处提出处理建议。
  部门应将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每周向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部门对受理的群众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的有关事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转交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八条  部门应当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城市综合执法和土地管理执法一般程序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集、法律依据等事项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九条  部门的法律审核工作应当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齐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处罚案件审核时间可再延长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的所有行政案件,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部门可以委托相关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参加行政复议或诉讼。

                                                           第五章  人员、经费与装备

  第二十一条  部门派驻人员隶属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派驻人员提出调整建议,部门应根据建议及时调整有关人员,满足执法工作需要;派驻人员的机构、编制、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队伍的人事任免由乡镇办事处提出意见,相关部门根据意见下达任命决定。
  第二十三条  部门派驻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所在乡镇办事处一线执法任务需要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聘请人员协助派驻人员开展执法工作,但聘请人员不能单独进行执法。
  聘请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有派驻人员工资由乡镇办事处提出绩效考核意见后,由县财政统一发放,原则上不低于现有工资、福利待遇;县国土资源局所有派驻人员工资发放渠道不变,由所在乡镇办事处提出绩效考核意见,县国土资源局落实绩效考核结果,向所在乡镇办事处通报落实情况,并向所在乡镇办事处按期拨付绩效考核所扣工资。
  第二十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证一线执法力量,实行执法人员法定节假日轮休制度,按每人每月320元发放值勤补助。
  第二十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执行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统一使用财政票据,先全额上交,后全额返还。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除上解基数外,剩余部分全额返还。
  第二十八条  派驻乡镇办事处在编的城市综合执法和土地执法人员办公经费按年度预算切块分配。
  第二十九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国土资源局将现有的执法车辆、装备合理分配到各乡镇办事处。执法车辆、装备必须保证乡镇办事处执法工作需要,固定资产产权保持不变。

                                                               第六章  协调与监督

  第三十条  小组办公室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乡镇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定期研究解决具体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纠纷;遇有特殊情况,经请示后可随时组织召开。
  第三十一条  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安排部署全县乡镇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小组办公室定期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对各乡镇办事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视察。
  第三十三条  小组办公室受理的有关城市管理执法和土地管理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或领导批示,应当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并跟踪监督办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部门报送的监督检查情况,按周汇总编发简报,呈送县主要领导和四大班子审阅。

                                                                第七章  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部门每季度要对乡镇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情况组织考评一次,具体考评奖惩办法由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十六条  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部门对乡镇办事处考核的统计汇总,两部门对街道办事处的考核结果各按40%计算,县国土资源局对乡镇政府的考核结果按80%计算,小组办公室日常督导检查占20%,综合汇总后按分值排出名次,上报县主要领导审阅。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每季度将根据乡镇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考评情况,分别对乡镇、办事处进行排名奖罚,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凡在乡镇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执法人员,经小组办公室认定,将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提拔重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武陟县下沉行政执法权责任清单

  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下沉行政执法权责任内容具体以《武陟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武政〔2014〕4号)为准。
  二、县国土资源局
  (一)违法批地类
  1、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行为的查处。
  2、对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行为的查处。
  3、对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行为的查处。
  4、对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查收。
  5、对建设项目供地环节上出现的违法违规批准行为的查处。主要包括违反有偿用地政策规定供应土地,违反招拍挂规定供应土地,违法低价供应土地,违反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等。
  (二)违法占地类
  1、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查处。
  2、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查处。
  3、对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行为的查处。
  4、对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行为的查处。
  (三)违法转让类
  1、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查处。
  2、对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查处。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查处。
  4、对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的查处。
  (四)破坏农用地类
  1、对破坏一般耕地行为的查处。
  2、对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查处。
  3、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行为的查处。
  (五)其他类
  1、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行为的查处。
  2、对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行为的查处。
  3、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行为的查处。
  4、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查处。
  5、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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