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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办理指南
来源:    时间:2015年06月27日    点击量: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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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武陟县环保局

审批最终决定机关:武陟县环保局

办理对象企业

事项类别:许可类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自2000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87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自2000年3月20日施行)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4.《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自2009年11月27日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5.《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自2014年1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办理条件

    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部门批准;

    2. 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

    3. 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4. 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

    5. 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6. 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7. 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实施、设备;

    8. 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9. 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资料齐全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提交材料

    1.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填写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 

    3. 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三个月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原件; 

    4. 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2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流程:受理-承办-审核-批准-符合条件上报市局

办理地点:武陟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391-727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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