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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个体纳税人)办理指南
来源:    时间:2015年06月27日    点击量: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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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武陟县国家税务局
审批最终决定机关:武陟县国家税务局
办理对象: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办理设立登记。
事项类别:税务登记类
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
(四)《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
(九)《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十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免填单”服务和扩大“即办业务”事项的通知》(豫国税发〔2012〕185号)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办理条件: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个体经营登记的。
提交材料:(一)《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国地税联合办证2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和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人需提供《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
(六)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申请办理业务需要提供并缴销以下证件:
1.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发票领用簿》(领购发票的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承诺期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流程: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采集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信息,同时向纳税人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简化报送资料。
办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办税服务厅国地税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391-75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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