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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审批办理指南
来源:    时间:2015年06月27日    点击量:1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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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武陟县国家税务局 

审批最终决定机关:武陟县国家税务局  

办理对象: 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事项类别:税收优惠类

办理依据:(一)非居民所属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0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53号)

办理条件: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提交材料:(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2份;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

(三)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居民身份证明资料;

(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章程,与控股公司间相关合同、协议或公司决议等用于判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和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

(六)《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

(七)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

(八)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流程:1.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1个工作日内转办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2.县(市、区)局审核、审批,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将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14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要求补充提供资料的时间和与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情报交换或相互协商的时间不计入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3.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4.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联系电话:0391-75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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