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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办理指南
来源:    时间:2015年06月27日    点击量:13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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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武陟县国家税务局 

审批最终决定机关:市局、省局、总局  

办理对象: 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事项类别:认定管理类

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0119号)

办理条件: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应当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提交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收费依据和标准: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收原因。

2.接收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处理。

3.接收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联系电话:0391-75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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