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主体: 武陟县国家税务局
审批最终决定机关:武陟县国家税务局
办理对象: 居民企业纳税人
事项类别:认定管理类
办理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30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10〕119号)
(四)《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2011〕76号)
办理条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账簿设立、会计核算、纳税资料提供以及所得税申报等情况,确定采用或调整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等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申请采取实际利润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核定。
提交材料:(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纳税人和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纳税人提供)。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流程:1.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于1 个工作日内转税源管理部门;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2.税源管理部门14个工作日内审核鉴定,并将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属于行政许可业务的,同时向纳税人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联系电话:0391-75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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