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主体: 武陟县国家税务局
审批最终决定机关:武陟县国家税务局
办理对象:生产企业
事项类别:申报征收类
办理依据:(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国税函〔2007〕1350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办理条件: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企业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提交材料:(一)《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各3份;
(二)《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3份;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份,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报送《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到保税区内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六)出口发票;
(七)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应提供《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八)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九)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十)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视同自产货物,还应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
法定期限: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结
承诺期限: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结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流程:(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对需要排除涉嫌骗税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除外)。
(三)终审权限
县(市、区)局
(四)办理流程
1.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电子信息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1个工作日内转办县(市、区)局退税管理部门;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2.县(市、区)局审核、审批,1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放审批结果。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联系电话:0391-75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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