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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大额门诊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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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点鉴定(认定)医院
    慢性病患者鉴定医院为武陟县人民医院、武陟县第二人民医院、武陟县中医院,其中:精神病患者由武陟县精神病医院负责鉴定,结核病患者由武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鉴定。经鉴定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在自然年度内享受慢性病补偿政策。
2、鉴定时间及程序
    每季度首月的前十天为慢性病患者的申报、鉴定时间。
    自2015年5月1日开始,由定点鉴定医院对原认定的慢性病患者重新认定;未经定点鉴定医院重新确认的,一律不再享受慢性病补偿政策。
    慢性病患者每人只限申报一个病种,需提供与申报病种相关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资料(加盖印章和骑缝章)、有效身份证件或户口本复印件、2张二寸免冠彩照等相关资料。
    每季度鉴定医院认定结束后,将相应鉴定资料进行汇总、上报县新农办;由县新农合办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核、归档,并将慢性病患者信息录入微机后,打印发证。
3、定点就诊医院
    慢性病患者可就近选择我县范围内的任意一家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就诊医院;对特殊病种,如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可选择武陟县人民医院、武陟县第二人民医院、武陟县中医院、武陟县人民医院分院、武陟县社会保险医院、武陟县中医院分院其中一家作为定点就诊医院;精神病患者定点医院为武陟县精神病医院,结核病患者定点医院为武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外震波碎石、白内障超声乳化患者,在我县范围内的县乡级定点就诊医院可自主选择进行治疗。
4、用药目录
    按慢性病病种重新核定用药目录,未在《武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用药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5、补偿比例
    慢性病补偿比例统一调整为60%,不再执行90%、70%、50%、30%分段补偿政策。
6、补偿用药额度及补偿标准
    本着“保基本用药、保基本医疗”的原则,按病种重新核定用药额度及补偿标准(见附件2),原则上医疗机构每次给慢性病患者开具的药品种类不得超过3种、数量不得超30日用量,精神类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合农民享受的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金额,计入年度封顶线20万元内。
7、实行慢性病总额预付
    根据定点就诊医疗机构2014年4-12月份慢性病补偿情况,核定各医疗机构慢性病基金总额预付额度(见附件3),超出核定额度部分由各医疗机构自付。同时,控制肾终末期疾病透析频度,一般病人每周不得超过2次(急症期除外);超出规定次数的医疗费用,新农合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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