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主体:派出所
审批最终决定机关: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
办理对象:公民
事项类别:出生
办理依据: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条件:无
提交材料:
(一)婚生婴儿(含超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计划内生育的可以提供《生育证》。
(二)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境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1、国外、境外的出生证明原件和翻译件;
2、婴儿父母户口在国内的,提供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婴儿父母均不在国内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四)弃婴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2、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当场办理、需派出所审批的十个工作日、需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二十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当场办理、需派出所审批的十个工作日、需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二十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流程:
(一)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二)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户口登记,凭父母申请、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婴儿出生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材料,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经主管所领导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
(三)出国、出境公民所生子女,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母处落户,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以在其他抚养人处落户,其父母回国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
(四)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可以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以婴儿姓名单独立户,也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
(五)弃婴的出生登记,由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
办理地点:派出所
联系电话:
嘉应观派出所 7685739
詹店派出所 7591771
北郭派出所 7431741
三阳派出所 7462745
圪垱店派出所 7529268
西陶派出所 7562110
谢旗营派出所 7611110
龙源派出所 7206251
龙泉派出所 7288901
乔庙派出所 7661516
木栾派出所 7289559
大封派出所 7513110
木城派出所 7276110
小董派出所 7448998
大虹桥派出所 75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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