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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文〔2015〕17号 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年03月31日    点击量: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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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文〔2015〕17号


武 陟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经营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对促进现代农业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实现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个别合作社内部管理混乱、违规违法经营,尤其是极少数合作社开展了非法集资等活动,不仅造成了部分群众财产损失,而且损害了合作社的声誉和形象。为推动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经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登记准入。县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注册登记。合作社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出具所辖乡镇、办事处关于合作社处所使用证明。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后,要及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注册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县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农办)和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
二、依法依规运作。合作社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合作社章程,照章理事,按章办事,定期召开合作社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县合作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农办)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合作社财务状况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
三、搞好宣传培训。县委农办牵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定期对本辖区内合作社全体成员开展远离非法集资、杜绝高息放贷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对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和财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投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培训,强化其法治意识、市场意识、责任意识,提高其履职能力、经营能力,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和完善保障健康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准确定位,科学发展。
四、严格加强管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工作,不得超范围经营。严格坚持“限于合作社成员内部、用于关联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基本原则,严禁非法办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其他金融业务。县委农办牵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专项检查,如果发现合作社开展非法集资、对外放贷等违法活动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由司法机关从严从快处理。
五、增强防范意识。根据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不受法律保护。各乡镇、办事处要宣传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警惕,防范投资风险,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六、挂牌警示监督。县委农办牵头,结合各乡镇、办事处和相关业务部门,对依法取得执照的农业专业合作社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经营警示监督牌”,载明“农民专业合作社非金融机构”、“严禁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严禁对外发放贷款、严禁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等内容,悬挂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接受监督。同时,要在全县合作社开展“诚信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合作社,不得享受县及县以上授予的各种荣誉和财政扶持的各类项目、资金。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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