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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施行亮点条款保权益
来源:河南日报    时间:2015年03月17日    点击量: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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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自3月15日起开始施行。《处罚办法》中有哪些与时俱进的“亮点”条款来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3月12日,郑州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处罚办法》中细化了误导情形。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处罚办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进行了具体细化。
  《处罚办法》有详细规定以保障经营者无理由退货。《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就将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处罚办法》还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工商部门可依照《消法》第56条予以处罚。(记者 杨凌 实习生 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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