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武陟县城区户外广告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7日
武陟县城区户外广告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发利用城市空间的户外广告资源,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加强户外广告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县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焦作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焦作市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规划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中飘浮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灯箱、橱窗、画廊、实物造型、车体广告、门面牌匾、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
第三条 城区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维护、拆除及城市市容环境整治、市政维护设备购置、公益事业管理等支出。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县财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监管。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武陟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不得随意设置。
第六条 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一)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进行出让;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进行。采取招标、拍卖的,由产权单位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拍卖,拍卖价款作为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其中60%作为产权单位场地租金,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于产权单位。对于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设置的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标准,参照周边同类广告有偿使用价格,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二)广告使用单位或设置申请人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权,按照公开竞争价格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标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买人采取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按照《武陟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一般不超过五年,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办理设置许可证。
第九条 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或统一安排的公益广告,发布期间减免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未经批准的,不予减免。半商业半公益类广告,按商业广告类型全额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拍卖底价按照本办法附件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现有户外广告的处理方式。
对现有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权的户外广告,仍按原协议执行;对现有未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到期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对符合《武陟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但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限期按照规定接受处罚和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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