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武陟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5日
武陟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7〕48号)精神,妥善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用于解决其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的资金。
第三条 周转金使用对象为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
第四条 周转金由县财政部门划拨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标准按不少于100万元进行储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设立资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周转金用于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应及时补齐不足部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需动用周转金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垫付。
第六条 对依法查处的农民工欠薪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动用周转金先行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
(一)因用人单位法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一时难以支付且影响其生活的。
(二)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在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支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经县政府批准的其它需应急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七条 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根据其被拖欠工资情况,按最高不超过我县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垫付被拖欠工资。
第八条 周转金垫付需按规定填写审批表。已经垫付的周转金,应以周转金发放人员花名册、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武陟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行立案查处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 由用人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银行卡号和身份证号等信息,经武陟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垫付。垫付工资直接转入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银行账户,原则上不支付现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需在周转金垫付后的90日内完成返还。逾期未返还的,由武陟县人民法院等部门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周转金垫付部分进行追偿;欠薪的未垫付部分,农民工有权继续追讨。
第十一条 周转金作为垫付资金,会计核算时作为“暂付款”处理,不直接列支,垫付后难以收回的部分经批准核销后列报支。
第十二条 周转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等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每年在年终决算前,逐笔填报核销表,连同垫付工资的原始签收表复印件,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核销。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农民工工资假象,骗取周转金并涉嫌犯罪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重大欠薪案件周转金垫付报告制度。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性欠薪案件,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周转金账户的管理,每年向县政府报告周转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在周转金管理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等导致周转金被侵吞或挪作他用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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