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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16〕54号 关于印发武陟县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年10月13日    点击量:34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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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16〕54号


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陟县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武陟县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1日

 


武陟县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县级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县金融业加快发展,推动金融改革创新,加快构建现代金融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实行预算总额控制。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对奖补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鼓励“引金入武”,积极支持县外金融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凡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设立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奖励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有功人员。具体奖励办法按照《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陟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6〕53号)执行。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一)对企业上市的奖励办法。对企业在A股(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实行分阶段奖补。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向河南证监局申报获得受理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上市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通过借壳或并购重组上市后注册在我县辖区内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成功境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转板机制成功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新三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奖励办法。对2020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以及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区分层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实施税收返还奖励。对注册地迁移至我县或新上市(挂牌)企业,从当年起连续3年按企业新增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等额奖励。
  (四)鼓励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小微企业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对成功实现融资的企业,在省、市财政奖补的同时,县财政按照实际到位金额给予不超过实际发行额0.1%的发行费补贴,每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金融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一)鼓励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对成功实现融资的企业,在省、市财政奖补的同时,县财政按照实际到位金额的0.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引进保险资金。对引进保险资金投资我县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等民生事业以及旅游文化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领域的,在省、市财政奖补的同时,县财政按照实际到位金额的0.05%给予项目单位奖励。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奖补资金的申报与审核工作由县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形成专项奖补资金意见报县政府。
  第十条    新设金融分支机构申报奖补资金的相关材料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材料。奖补资金申请报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及开业文件复印件、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具有法人资格金融机构提供)、纳税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审核程序。新设立的金融分支机构,于正式开业的当月即可向县政府金融办申报,县政府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企业申报奖补资金的相关材料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材料。奖补资金申请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的确认函、备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承销协议、发行费用明细表、资金入账凭证等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审核程序。完成上市、借壳、并购、新三板挂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及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小微企业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于完成当月即可向县金融办申报,县政府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创新融资模式申报奖补资金的相关材料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材料。奖补资金申请报告、产品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相关主管部门的确认函、备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保险资金相关协议、资金入账凭证等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审核程序。通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融资的企业和成功引进保险资金的机构,于资金到账的当月即可向县政府金融办申报。县政府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依据审核确认结果提出拨付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资金及时拨付到申报单位。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四条    各申报单位要认真对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于符合奖补政策的事项,应主动如实申报,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县金融办、财政局应对各单位上报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十五条    各项奖补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套取、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除收回已拨付资金以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县政府金融办将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奖补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和评价金融奖补政策的执行效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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