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主体:武陟县房产管理中心
审批最终决定机关:武陟县房产管理中心
办理对象:个人、企业
事项类别:房屋转移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1995年1月1日施行。
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2008年7月1日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表C.1.3、表 C.1.4,2012年6月1日实施。
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2008年7月1日实施。
焦政[2009]2号
办理条件:申请人按规定提供资料申报经核准记载于登记簿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提交材料:
1、单位房转移登记还应提交 :国有出让土地上单位房转让的提交转让方《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国有划拨土地上单位房产转让的提交土地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材料;测绘报告或分户平面图。
2、私有房转移登记还应提交:房屋测绘报告;转让双方必须到场,转让方有共有人的,应有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如转让方不能到场,代理人应持转让方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方可办理;继承、赠与、分析的房产需提交《公证书》。
3、商品房转移登记还应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测绘报告。
4、婚姻关系房屋转移登记还应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结婚证及夫妻财产约定书;赠与公证书;房屋测绘报告;其他必要材料。
5、继承房屋转移登记还应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房屋测绘报告,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减免税证明;其他必要材料。
6、拍卖的房屋转移登记还应提交: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拍卖成交确认书;完税凭证与销售不动产发票;房屋分户平面图;其它必要材料
7、划拨、移交的房屋转移登记还应提交:划拨、移交证明;房屋测绘报告。
8、以房屋作价入股的房屋转移登记还应提交:登记申请书;转让方和受让方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公司章程;入股协议;完税凭证;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分户平面图;其它必要材料。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移登记应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或者村委会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不属于契税征收范畴的房屋,不提交);房屋测绘报告。
1、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的当提交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转移和村委会出具受让方属于本村组织成员的证明。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登记费:住房登记费60元/件;非住房登记费400元/件;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证书时,每增加一本加收工本费10元;收费依据豫发改价格(2008)551号,焦政(2009)2号。
法定期限:所有权转移登记: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流程:中心窗口接件—市场管理所受理—审核—登薄—缮证—办证—中心窗口发证
办理地点:武陟县兴华东段108号房产管理中心市场管理所
联系电话:0391-7208750
|